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现将《阳泉市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加盖公章后于2月27日前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并请同时发送电子版修改意见。逾期未报送者,视为无修改意见。
联 系 人:任婷
联系电话:2293256
联系地址:市政府办公大楼820办公室
电子邮箱:yqszf820@126.com
阳泉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7年2月21日
阳泉市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活动的监督 ,强化行政决策责任,促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县人民政府依照法定职责对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和政策性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具体事项包括:
(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 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草案,城市总体规划、重点区域规划以及重大专项规划;
(二)编制财政预算草案,安排重大财政资金;
(三)确定一定规模以上的公共投资项目,配置重要公共资源;
(四)制定政府职能转变、转型综改试验区建设、社会建设和城市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改革创新政策和措施;
(五)制定开发利用土地、矿藏、水流、森林、荒地、湿地等重要自然资源的重大措施;
(六)制定或者调整重要的行政收费标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价格;
(七)制定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以及医疗卫生、教育、文化体育、公共交通、物价、住房、旧城区改造等涉及社会分配调节、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政策和措施;
(八)制定或调整涉及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的重大政策和措施;
(九)其他具有全局性、长远性影响,或者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时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党纪政纪和法律责任。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应当坚持权责一致,过罚相当原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工作。
组织人事部门和监察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具体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工作。
第七条 决策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决策的;
(二)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
(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决策后评估等程序而未履行的;
(四)对公众意见、专家咨询论证意见、第三方评估意见未予采纳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规定作出决策的;
(六)重大行政决策中有其他违法违规、不作为等情形的。
第八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可以采取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方式;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重大行政责任追究应当区分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
第十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终身追究重大行政决策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责任追究决定机关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
第十二条 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前,应当听取被追究人员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三条 责任追究决定机关根据责任追究建议,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作出责任追究决定。
第十四条 责任追究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送达有关责任机关和责任人员。
第十五条 被追究人员对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服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提出申诉。
第十六条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进行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