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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阳泉市煤炭消费减量等量替代工作方案的通知

阳泉市政府 www.yq.gov.cn 2018-06-19 00:00

阳政办发〔201852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阳泉市煤炭消费减量等量替代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属以上企业:

阳泉市煤炭消费减量等量替代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613

  

 

阳泉市煤炭消费减量等量替代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山西省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42号)和《贯彻落实国务院支持山西省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意见行动计划》(晋发〔201749号)的文件精神,根据《山西省煤炭消费减量等量替代工作方案》(晋发改资环发2018266号)和《阳泉市落实生态环境部约谈问题整改和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阳发201821号),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加快能源消费结构调整,合理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绿色发展新理念,坚持把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和煤炭减量等量替代工作作为加强宏观调控、转变发展方式、优化能源结构、促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切实改善空气质量的重要途径,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形成政府统领、企业主导、市场驱动、社会参与的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新机制,在保障全市能源供应安全前提下,推动全市煤炭消费减量化,打好我市污染防治攻坚战。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兼顾。统筹把握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任务,发挥部门协同作用,推进总量控制和减量替代工作有序开展。以化解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深化节能改造、整治燃煤锅炉、促进煤炭高效清洁利用和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等为重点,以点带面推动全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和减量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2.坚持煤炭总量控制与清洁能源发展相同步。以削减存量和严控增量为抓手,压减高耗煤产业用煤需求,严格控制新增煤炭消费项目。优化能源生产利用方式,加快推进散煤治理,大力增加清洁低碳能源供给,着力保障关乎民生的重点领域、基础产业和公共服务等方面的能源需求。

  3.坚持政策引导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制定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强化目标责任制考核。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落实煤炭消费企业主体责任,综合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推动形成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格局。

(三)控制目标

2020,在实现能源消耗总量目标的前提下,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比例下降到80%,可再生能源占全市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达到5%以上。我市作为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2+26”城市之一,各县(区)及开发区管委会均实现煤炭消费总量较上一年度负增长。

二、重点任务

  (一)优化产业结构,压缩煤炭消费总量

1.有序化解过剩产能。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核准或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增加产能项目。煤炭行业原则上停止审批新建煤矿项目、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和产能核增项目;确需新建、新增、核增的,一律实行减量置换,提高煤炭先进产能占比。制定年度化解钢铁、煤炭、电力等行业过剩产能计划,全面清理产能过剩行业违规项目,支持鼓励产能过剩行业企业退出、转型发展。20182020年,积极稳妥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圆满完成省定目标任务,年内完成鸿泰煤业、燕龛煤矿、阳煤三矿裕公井3家煤炭企业205万吨去产能任务。加强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等专项执法检查,严格落实阶梯电价,建立以提高节能环保标准倒逼过剩产能退出机制。(责任单位: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煤炭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 。

2.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积极稳妥处置“僵尸企业”,严格规范准入,严格执行环保、质量等产业政策,倒逼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坚持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并按照《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产业201730号)要求,严格落实节约能源法、环境保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依法依规淘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能耗、环保、产品质量和安全生产标准的落后产能工作。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县区和开发区管委会,实行项目“区域限批”,暂停对该县区项目及开发区管委会的核准和审批。(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煤炭局、市发改委)

    3.深入推进重点行业节能工程。建立完善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强化目标责任考核。抓好工业领域节能,实施重点用能单位“百千万”行动,推进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严格落实省即将出台的《高耗能行业能效领跑者制度实施方案》,树立能效标杆,推动主要耗能行业能效水平不断提升。加快节能关键共性技术研发,推进重点用能单位能效提标改造,推广应用余热余压利用、能量系统优化、高效照明、高效节能电机、超临界低热值煤循环流化床锅炉等节能技术和产品。推进现役燃煤发电机组节能改造,力争供电煤耗达到国内同类机组先进水平。强化节能监察执法,对重点用能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用能行为。城镇新建建筑要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政府投资的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建筑,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米的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规划落实城市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区,并有序推进。确保政府投资类公益性建筑、大型公共建筑、市区新建保障性住房绿色建筑标准执行率100% (责任单位: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经信委、市住建局)

  (二)治理燃煤设施,提升煤炭清洁利用水平

1.推进热电联产。按照统一规划、以热定电原则, 加快现役纯凝机组的供热改造,有序推进抽凝供热机组建设和背压机组发展。加快市区主干线供热管网的建设,实现管网的互联互通,对存在多个热源的城市大型供热系统,通过技术手段实现联网运行,不断提高热源保障能力,确保供热安全稳定运行。到2020年,我市城市(含县城)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95%以上,其中,城市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率达到68%以上。统筹推进天然气热电联产项目建设。鼓励有条件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城市大型工商业建筑综合体、医院和交通枢纽等,推进冷热电多联供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站建设。(责任单位: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市经信委、市住建局、市发改委)

2.推进产业集聚区集中供热。充分发挥产业集聚区周围现有发电机组供热能力。对用热规模较小或暂不具备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条件的园区,优先选用环保型燃煤锅炉、燃气锅炉或分布式能源站方式集中供热;在集中供热和燃气管网未覆盖的产业集聚区,因地制宜发展各种清洁能源供热。(责任单位: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住建局)

3.全面整治燃煤锅炉。全面排查燃煤锅炉。严格落实燃煤锅炉限建、禁建管控措施,对燃煤锅炉、茶水炉、经营性小煤炉、煤气发生炉等继续开展拉网式全面排查,确保无死角、无盲区。排查出的燃煤锅炉、煤气发生炉要逐一登记,落实到具体单位,明确设备型号,建立清单和台账。2018年各县区要结合空气质量改善目标,进一步扩大燃煤小锅炉淘汰范围,全部淘汰城市建成区35蒸吨/小时以下(热电联产除外)的燃煤锅炉(含煤粉锅炉)、县区建成区2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全部淘汰分散燃煤炉灶,改用清洁能源。停止应淘汰承压锅炉的定期检验并注销承压锅炉使用登记。推动燃煤锅炉升级改造,保留的燃煤锅炉实现达标排放。开展城市建成区燃煤供热锅炉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改造,20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全部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实时监控污染物排放情况。未达到相关排放要求的燃煤锅炉,一律停产改造。(责任单位: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市质监局)

4.推广煤炭清洁利用。根据市场需要增加煤炭入洗(选)比重,探索煤炭分质分级技术研发,促进煤炭清洁高效开发利用。推动现代煤化工升级示范,以现代煤化工项目为基础,抓好配套产业链规划建设;组织相关企业探讨交流现代煤气化技术经验,为促进煤化工产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推动电力行业清洁高效发展,加快现役煤电机组升级改造。2018年,我市建成区和城乡结合部全部实现清洁取暖,并对居民使用的劣质散煤进行清理回收。其他未实现集中供热和清洁能源替代的区域,鼓励使用清洁燃料,禁止燃用硫分高于1%、灰分高于16%的民用散煤。(责任单位: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煤炭局、市经信委、市住建局、市质监局 )

  (三)强化准入管理,严控煤炭消费增量

1.提高燃煤项目准入门槛。严格执行国家、省重点耗煤行业准入规定,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耗煤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严格节能审查制度,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设备要达到国家一级能效标准。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煤耗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严格新上耗煤项目环评审批,新建耗煤项目排污强度必须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责任单位: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安监局)

2.实施煤炭减量替代。所有新建、改建、扩建耗煤项目实施煤炭减量或等量替代,要制定煤炭消费减量等量替代工作方案,明确减量等量替代明细,作为新增量统筹平衡。将煤炭减量或等量替代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内容。(责任单位: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经信委)

3.细化任务,严控重点耗煤企业。利用重点耗能企业在线监测系统对重点耗煤企业进行耗煤管控,要督促企业制定年度减煤替代方案,并严格落实。严格控制重点耗煤企业年度耗煤量超过上一年度。协调省有关部门给予我市煤炭消费指标,如正在建设中的山西国际能源裕光煤电有限公司裕光盂县2*100万千瓦电厂项目等重点耗煤企业。(责任单位: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经信委)

  (四)优化能源消费结构,提高清洁能源比重

  1.大力发展非化石能源。推进我市光伏产业有序健康发展,以我市已建成的光伏领跑技术基地一期为引领,带动全市光伏产业快速发展。做好迎接国家能源局验收工作的同时,积极争取基地二期120万千瓦规模。对全市范围的闲置荒山荒坡、采煤沉陷区废弃地、煤矸石山资源进行摸底,建立光伏可用地资源数据库,为我市光伏产业大发展提供基础。鼓励工业企业、大型公建和城市农村屋顶安装分布式光伏系统。支持我市本土新能源企业积极参与光伏基地建设,发展光伏上、中游产业链。加快推进已列入2017年山西省中南部风电开发建设方案的三峡新能源阳泉发电有限公司郊区旧街乡一期5万千瓦、中广核盂县风力发电有限公司西潘风电场二期3万千瓦、北京宣力投资有限公司郊区李家山5万千瓦、国家电投集团盂县仙人乡一期5万千瓦4个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争取早日开工建设。同时,按照分散式风电发展方案,加快发展分散式风电项目,积极鼓励和引导优势企业到我市投资开发利用风力资源。在符合国家规划的前提下,推进农林生物质发电,支持热需求稳定的产业集聚区建设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统筹地热能开发利用,规范开发浅层地热能,积极发展中深层地热能。不断提高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量的比重。(责任单位: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经信委)

    2.加快实施“煤改气”“煤改电”冬季清洁取暖工程。严格按照《阳泉市 2017-2019年冬季清洁取暖工作指导意见》全力推进我市冬季清洁取暖工程,坚持宜气则气、宜电则电、宜油则油、宜煤则煤的原则,稳步推进清洁取暖工程。加快实施民用、工业“煤改气”工程,严格执行《山西省农村“煤改气”工程技术导则》规范施工,完善煤层气利用设施,扩大天然气替代使用范围。在充分考虑采暖区域热负荷特性、环保生态要求、电力资源、电网支撑能力、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前提下,结合城乡建设规划、气热管网建设和禁煤区划定等,因地制宜、科学有序发展电供暖,加大“煤改电”配套电网(农网)改造政策支持力度,在适合“煤改电”地区的城乡居民用煤及燃煤锅炉等重点领城,学校、医院、养老院、旅游景点等公益事业单位和乡镇机关、村委会等科学实施一批“煤改电”工程。(责任单位: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住建局、市财政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本区域煤炭消费减量等量替代工作负总责,市发改委综合协调煤炭减量替代和“煤改气”工作;市经信委负责淘汰落后产能、节能改造、重点耗煤企业管控,协调各县区和开发区管委会做好清洁取暖“煤改电”工作;市财政局主要负责落实相关财政资金支持政策等工作;市环保局主要负责燃煤锅炉整治,加强环保执法检查等工作;市住建局主要负责城镇集中供热等工作;市煤炭局主要负责化解煤炭过剩产能,提高煤炭生产销售环节煤质等工作;市统计局主要负责煤炭消费统计和监测预警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系统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区域的煤炭消费总量目标控制,结合实际制定区域煤炭消费减量等量替代工作方案,明确年度减量目标、具体措施、牵头部门和责任分工,将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分解落实到乡镇(社区)和重点企业。制定行政区域内煤炭淘汰分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完善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燃煤机组改造、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新能源开发利用等方面的扶持政策。落实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和阶梯电价政策。研究制定“煤改电”“煤改气”的优惠政策。加大对煤炭消费减量等量替代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整合各领域相关资金,加强统筹使用,促进资金投入与煤炭消费减量成效相匹配。

(四)实施重大工程。加快实施集中供热、燃煤锅炉集中整治、“煤改电”、“煤改气”、高耗煤行业节能改造、落后产能淘汰、煤炭清洁高效利用、非化石能源开发利用等重点工程。  

(五)加强统计监测。加强统计能力建设,协助省统计局建立健全省、市、县级煤炭消费统计体系。市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大煤炭消费统计和监测力度,建立各县区煤炭消费量定期公布制度,跟踪监测分析各县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能源消费情况,做好信息公开和数据共享工作。

(六)强化监督管理。将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各县区年度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体系。市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区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进行检查督导,对未完成总量控制目标任务和煤炭消费减量等量替代工作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县区进行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