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享受医保待遇时间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加医疗保险连续缴费不满6个月的,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可享受80%的医疗保险待遇;连续缴费满1年后,可按全市统一政策享受参保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下列灵活就业人员可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参保职工的医疗保险待遇:
(1)下岗职工停止领取基本生活费,并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在90天内接续医疗保险的。
(2)失业人员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后,在90天内接续医疗保险的。
(3)灵活就业人员在原用人单位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在90天内按规定接续医疗保险的。
(4)公益岗人员停止领取岗位补贴90天内接续医疗保险的。
灵活就业人员欠缴医疗保险费6个月以内的,可补缴医疗保险费,之后恢复其医疗保险待遇。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予以支付。逾期6个月未缴费的,视为自动脱保,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自动脱保后重新参保的,参保缴费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