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抽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式 |
适用对象 |
比例和频次 |
1 |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 |
《山西省清真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6年9月28日公告)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清真食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清真标志牌。 第十四条:未领取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清真标志牌的,不得生产经营清真食品,不得在招牌、食品包装上使用“清真”字样或者标有清真含义的符号。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悬挂清真标志牌。禁止伪造、买卖、出租、转借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清真标志牌。 第十七条:清真食品的名称、标识、标签、说明书和包装上不得出现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禁忌的内容。 禁止将清真食品专用包装用于包装具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禁忌的食品。 |
1、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是否申领清真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清真标志牌,是否悬挂清真标志牌。 2、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否按要求包装、存储、运输清真食品。 3、清真食品专区、专柜工作人员是否存在混岗现象。 |
常规抽查和专项工作抽查相结合 |
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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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宗教团体依法依规开展工作情况 |
《社团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业务主管部门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协助登记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为; (五)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社会团体收取费用。 |
宗教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 |
常规抽查和专项工作抽查相结合 |
宗教团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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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宗教活动场所依法依规开展宗教活动情况 |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7月7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3月1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接受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
1、宗教活动场所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规章。 2、宗教活动场所是否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 3、宗教活动及涉外活动是否依法依规。 |
常规抽查和专项工作抽查相结合 |
宗教活动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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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词:
索引号:767122943/2016-00138
主题分类:民族、宗教
发布机构:民族宗教事务局
成文日期:
- 标题:阳泉市民族宗教事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文号:
发文时间:2016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