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民政事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民政事业的规范性文件,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定全市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依法对全市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为民间组织)进行登记管理;指导和监督基层对民间组织的登记管理工作。
(三)负责全市优待抚恤工作,对各类优抚对象优待、抚恤、补助标准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标准提出意见;负责评残、追烈和烈士褒扬工作。
(四)组织和指导全市拥军优属工作,承担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协调、指导地方支持部队建设和部队参加地方建设的工作。
(五)负责全市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和安置工作,指导军休服务管理机构的建设管理、服务保障,指导全市退役士兵的培训和就业工作。
(六)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中央、省、市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
(七)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及流浪儿童救助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市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
(八)承担全市行政区划、地名管理和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工作,负责地名标志和门牌的设置与管理工作。
(九)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全市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拟定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指导村民委员会建设,推动村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建设、城市社区建设和服务工作;指导协调全市农村村务公开工作。
(十)承担老年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管理、社会福利企业的宏观管理、福利彩票的发行管理工作。
(十一)指导全市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拟定全市婚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十二)负责全市殡葬管理工作,推行殡葬改革。
(十三)负责儿童收养登记管理工作。
(十四)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