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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阳泉市委组织部 阳泉市民政局 阳泉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阳泉市城市社区活动场所和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扶持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阳泉市政府 www.yq.gov.cn 2017-09-01 10:21

 

各县(区)委组织部、民政局、发改局、财政局、规划局(办)、国土局、住建局、文化局、地税局、体育局、残联,开发区党群办、社会管理局,城区社区建设局,盂县城镇社区办事处:

  根据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等11部门《关于印发<阳泉市城市社区活动场所和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阳民字〔201713号)精神,经市委组织部和市民政、发改、财政、规划、国土、住建、审计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阳泉市城市社区活动场所和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扶持补助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阳泉市委组织部                                                                             阳泉市民政局

 

  阳泉市财政局

                                                                                              20178月25


 

阳泉市城市社区活动场所和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扶持补助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家《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6-2020年)》和山西省民政厅、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等10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全省城市社区活动场所和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晋民发〔201618号)和市民政局、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等11部门《关于印发<阳泉市城市社区活动场所和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阳民字〔2017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2016至2018年度我市各县(区)、开发区实施的城市社区活动场所和公益性服务设施(以下简称“社区场所设施”)建设提升项目,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本辖区社区场所设施建设提升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将其纳入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社区发展相关专项规划;要对其资金来源、产权归属和使用管理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要通过政府预算安排、社会资本投入、社会捐赠等渠道,多方筹集建设资金。

  第四条社区场所设施提升,可综合采取新建配建、改建扩建、资产划转、房屋购置、社会单位援建或无偿提供使用等方式来实现。

  第五条通过建设提升,单个社区的场所设施总面积要达到500平方米以上。根据国家《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62020年)》,到“十三五”末,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由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两部分组成)要达到每百户30平方米。

  第六条城市新建住宅小区和旧城区连片改造居民区的建设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将社区场所设施纳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按照每百户不少于30平方米的标准进行配套建设。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将上述要求作为土地出让的规划条件,规划、国土等部门应严格把关。社区场所设施建设完成后由政府按成本价回购,费用按土地出让收支有关规定办理,社区居委会无偿长期使用。当地民政部门和所属街道(乡镇)共同参与社区场所设施建设竣工验收,确保与开发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做到“不欠新账”。

  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没有社区场所设施或者场所设施不能满足需要的,由县(区)人民政府因地制宜、通过多种形式解决。限期“消除旧账”。

  第七条市级每年安排1000万元资金用于支持社区场所设施建设提升。其中:市民政局安排500万元福利彩票公益金扶持配建社区养老(如:老年人活动中心、日间照料中心)等符合“扶老、助残、救孤、济困”宗旨的场所设施;市委组织部安排300万元市管党费扶持配建社区党员服务中心;市财政局安排200万元专项预算扶持社区场所设施建设。

  第八条已享受省级扶持补助的社区场所设施建设项目,符合条件的可同时享受市级扶持补助。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九条对社区场所设施建设项目给予扶持,坚持以下原则:

  (一)严格标准。城市社区场所设施建设项目,以县(区)为单位统一规划布局、统一进行标准化设计,应合理划分养老等民政服务设施、党员服务中心、办公场所的面积和功能,保证工程质量

  (二)突出重点。市级扶持补助资金,重点支持提升后社区场所设施面积达到500平方米以上的项目。对提升后面积达到每百户30平方米标准或突破1000平方米的示范项目给予倾斜。对虽经提升但面积仍不达500平方米的项目,由县(区)投入。

  (三)先建后补。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制定本级财政资金和其他专项资金扶持补助社区场所设施建设的具体办法,用好本级财政的土地出让金、党费等资金。市级补助资金,实行“先建后补”、按工程进度节点拨付(见第十八条<三>)。

(四)有序推进。根据城市社区场所设施建设的实际情况,完成一个,验收一个;提升达标一个,扶持补助一个。

 

第三章项目实施及扶持补助

 

  第十条凡享受市级社区场所设施建设补助的项目,其养老等民政服务设施、党员服务中心的面积合计,一般应占到社区场所设施总面积的65%80%,并大致按7:3的比例划分。其平面布局、功能设置,应在设计图纸上标示明确,经县(区)社区建设工作领导组(以下简称“社区建设领导组”)审核、同级政府审定后,报市社区建设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备案。建成后,按图纸进行布置和使用。

  第十一条市级通过民政、组织、财政筹措的3个方面补助资金,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性质和方向合并下达使用。为便于操作,在确定补助额度时,主要以社区场所设施建设提升所新增的面积进行测算。

  第十二条补助标准和办法:

  综合考虑财政体制和财力、项目选址和用地等多方面的因素,将各县(区)和开发区划分为两类:城区、矿区为Ⅰ类;平定县、盂县、郊区、开发区为Ⅱ类。对Ⅰ、Ⅱ类县(区),按照不同标准给予补助。

  (一)新建、扩建、改建社区场所设施项目。

    1.建成后面积达到500平方米以上(含),且净提升面积达到100平方米以上的(含),每新增1平方米,省、市补助资金相加,Ⅰ类县(区)补助0.23万元,Ⅱ类县(区)补助0.18万元。其中:

  对已列入省级补助范围的,省级按平米补助资金未达到上述标准的部分,由市级补助资金补足;

  对未列入省级补助范围的,按上述标准由市级补助资金直接给予补助。

  2.对平米造价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造价的80%给予补助。

  3.对建成后面积达到每百户30平方米标准,且净提升面积达到500平方米以上(含),建筑规范、标准较高的,另给予5万元的奖励补助;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含),且净提升面积达到500平方米以上(含),建筑规范、标准较高的,另给予15万元的奖励补助。上述两个条件同时达到的,奖励补助就高,不重复计算。

  4.单个社区的场所设施建设提升项目,市级按平米补助资金和奖励补助资金相加,Ⅰ类县(区)最高不超过180万元,Ⅱ类县(区)最高不超过130万元。

  (二)对通过购置方式解决社区场所设施,所购置房屋符合城市规划和社区场所设施建筑标准,手续完备,面积达到500平方米以上的,参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对购置费用低于市级补助标准的按实际发生的购置费用给予一次性补助,购置费用高于市级补助标准的,在市级补助范围之内给予一次性补助。

  (三)对调配使用、资产划转或社会单位无偿提供使用的社区场所设施,需要投资进行改造的,新增面积参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给予补助;其他形式的改造工程,按实际投资的60%给予补助,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四)对社会单位援建的社区场所设施,净提升面积达到5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投资由当地政府承担的部分,参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给予补助。

  (五)单个社区场所设施,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建设提升,所享受的省、市补助合计,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80%。

  (六)扶持补助资金不允许用于租金支付。对通过租赁方式解决社区场所设施的,不予扶持鼓励。

  第十三条  对于辖区面积较大或所辖住宅小区较多的社区,基于客观条件,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办公场所和服务活动场所分开设立并建设,但必须符合“便民、适用、可行”的原则,经所在县(区)政府审核同意。根据场所设施总面积大小,最多分设23处。

  第十四条对选址困难或社区人口较少(低于2000户)的社区,可以由地理位置相邻的几个社区共选一处建设用地,分设项目联合建设使用。市级根据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按产权单位给予扶持补助。

  第十五条已列入受省、市扶持补助范围的社区场所设施建设项目,3年内只能享受一次补助,不得重复申报。

 

第四章工作要求及资助程序

 

  第十六条本办法下发之后,各县(区)社区建设领导组应迅速对本辖区城市社区场所设施情况再进行一次认真摸底,建立台账。同时,抓紧完成2016年度建设提升项目的竣工验收、决算审计等工作,敲定2017年度社区场所设施建设方案,制定2018年度社区场所设施建设计划,统一由本县(区)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市社区建设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第十七条凡城市社区场所设施建设提升项目,均要由所在县(区)社区建设领导组提出初步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按规定办理规划、土地、立项、消防等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手续,进行施工图纸设计,依法组织施工。项目完工后,由所在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和决算审计。

  第十八条  扶持补助项目的确定和资金拨付程序:

  (一)各县(区)申请市级补助的社区场所设施建设项目,开工前应填写《阳泉市城市社区活动场所和公益性服务设施建设扶持补助项目申报表》,并同时向市社区建设领导组办公室报备基建项目审批的相关资料。县(区)人民政府对所申报社区场所设施建设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市社区建设领导组办公室对各县(区)上报项目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并通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或逐次征求意见的形式,经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局等成员单位预审,确定是否列入扶持补助范围,及时反馈相关县(区)社区建设领导组。

  (三)列入市扶持补助范围的社区场所设施建设项目,由县(区)社区建设领导组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向市社区建设领导组申请市级补助资金。具体办法是:项目建设启动后,先期拨付30%;主体建设完工后,拨付50%;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决算审计后,再拨付剩余部分。市级扶持补助资金经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研究,联合会签后,由市财政局直接下达相关县(区)财政局,县(区)财政局会同同级组织、民政(社管)等部门对项目情况进行审核后予以拨付。

  第十九条本年度符合条件的项目所需市级补助资金超过年度预算时,在规定年度内优先安排补助资金;本年度市级补助资金出现结余时,结转至下一年度使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各县(区)党委、政府,要把城市社区场所设施建设作为专项考核内容,与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结合起来,对相关部门和街道(乡镇)进行绩效评价,实行奖惩。

  第二十一条各县(区)委组织部、民政局(社会局)以及社区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社区场所设施建设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县(区)财政、审计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健全相关制度,确保专款专用。对于上级扶持补助资金,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得在项目之间调剂使用、不得截留或挪用、不得长期在账户滞留。

  第二十三条所有城市社区场所设施建设项目,完工后必须进行竣工验收和决算审计,健全档案资料。

  第二十四条各县(区)相关责任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应主动接受市社区建设领导组的检查督导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受扶持补助社区场所设施项目建成后,产权一般应归属县(区)人民政府所有。

  属于调配使用、资产划转的,应完善相关手续,如:县(区)政府文件、会议纪要、协议等,由社会单位援建或无偿提供使用的,应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或出具县(区)人民政府与相对方协商一致的会议纪要等,确保社区无偿长期使用。

  对因城市规划等原因遇到拆迁情况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和拆迁方负责在一定期限内按照原有规模、标准重新建设,不得使扶持补助项目出现人为消亡。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