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拟定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森林资源、陆地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并统一发布相关信息。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相关工作。
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权是造林绿化工作。制定全市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工作。承担市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负责全市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和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全市森林采伐限额,经上级部门批准后监督执行,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i,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拟定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依法承担应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管理市直国有林场的国有森林资源。
四、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湿地保护工作。拟定全市实地保护规划,贯彻执行国家湿地保护标准和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
五、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拟订全市防沙治沙、石漠化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贯彻执行国家荒漠化防治标准和相关规定,拟定配套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监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组织、指导建设项目对土地沙化影响的审核;组织、指导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有关国际荒漠化公约的履约工作。
六、组织、指导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依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
七、负责全市林业系统自认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在国家自认保护区区划、规划原则的指导下,依法指导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组织协调有关国际公约的履行工作。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
八、承担推进全市林业改革,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拟定集体林权制度、重点国有林区、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指导监督实施。拟定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依法负责退耕还林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和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九、监督检查各产业对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贯彻执行国家林业资源优化配置政策和相关规定,拟定配套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干果经济林、花卉等林产品结构调整,对全市林业生产企业实行行业指导,规范全市林业生产行为,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山区综合开发。
十、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承担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承担林业行政执法监管的责任,指导全市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市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指导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十一、拟定全市林业经济调节和林业投资政策;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管理监督林业资金,管理市级林业国有资产;负责国家、省及市级林业项目审核、投资计划管理以及有关林业项目工程验收工作;编制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年度生产计划。
十二、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科技、教育工作,指导全市林业队伍的建设。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