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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林业局减证便民“三清单”

阳泉市政府 www.yq.gov.cn 2017-09-28 16:38

(一)行政审批事项前置申请材料清理汇总表
填报单位(公章):市林业局                                                                        填报时间:
序号 审批项目名称 项目类型 目前需要提供的行政审批
事项前置申请材料
相应设定依据 改革意见 备注
保留 取消  
1 植物和植物产品、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调运检疫 行政许可 情形1: 1、调运检疫申请书 《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第10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7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2、单位介绍信、调运人身份证    
3、调运物品的来源证明    
2 林木种苗经营注册资金1000—2000万元(不含)主要林木商品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1、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及专业人员,以及法律和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林木种子生产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   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第七条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还应当提供章程。 (三)经营场所、生产用地权属证明材料以及生产用地的用途证明材料。 (四)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储藏等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材料以及照片。 (五)林木种子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基本情况的说明材料以及劳动合同。
   
  2、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单位应当提供章程    
  3、经营场所、生产用地权属证明材料以及生产用地的用途证明材料    
  4、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储藏等设备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材料及照片    
  5、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储藏等技术人员基本情况的说明及劳动合同    
3 国有林场、 国有苗圃面积和地界变更审批 其他类   1.变更申请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九条 国有的林场,国有苗圃的面积和地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由其主管部门报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变更后,经营单位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林权证,发证机关换发新证前应当通知毗邻单位和个人。    
2.国有林场、国有苗圃地原有总体的平面分布图和面积、地界的审批图纸    
3.国有林场、国有苗圃地变更的平面分布图和变更后面积、地界的图纸    
4.提供涉及的林地、林木所有权凭证    
2、具有资质的规划设计部门制定的设计方案、可行性报告、项目建议书等    
3、环境影响评估,对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造成破坏的恢复方案    
4、保护区管理机构的意见,所在地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4 审批新建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申请 其他类   1、《自然保护区申报书》、自然保护区科学考察报告或资源调查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二条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自然保护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并提出审批建议,报国务院批准。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自然保护区所在的县、自治县、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并提出审批建议,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跨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有关行政区域的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提出申请,并按照前两款规定的程序审批。建立海上自然保护区,须经国务院批准。第十三条 申请建立自然保护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报建立自然保护区申报书。    
2、拟建自然保护区建设总体规划、自然保护区的自然景观及主要保护对象照片集和多媒体视频资料(录像带)    
3、拟建自然保护区范围的土地使用权属证(含林权证、水域使用权属证)等    
5 进入自然保护区、 国营林场开发利用野生动物审核 其他类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报告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22条“自然保护区、国营林场依法保护管理经营范围内的野生动物资源,并享有经营权,其它单位和个人未经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进入自然保护区、国营林场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    
  2.开展相关活动的工作方案    
  3.证明其从事相关活动目的的有效文件    
  4.实施方案    
  5.保护区管理机构的意见,所在地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登山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任何部门、团体、单位与国外签署涉及国家自然保护区的协议,接待外国人到国家自然保护区从事有关活动,必须征得林业部的同意;涉及地方自然保护区的,必须征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上述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并交纳保护管理费。    
6 利用国有森林资源开展旅游项目审批 其他类   1.开展森林旅游项目和其它经营活动的申请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十五条 鼓励支持发展森林旅游业。发展森林旅游应坚持科学规划,依法开发,保护为主,共同受益的原则。利用国有森林资源发展旅游,必须经有资质的设计部门编制规划设计,并按管理权限报省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利用集体所有的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发展旅游,按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禁止侵占、非法利用国有、集体森林、林木、林地进行旅游开发。    
  2.开展森林旅游项目和其它经营活动的具体方案和可行性分析报告    
  3.专家论证及有关职能部门的评估材料    
  4.提供林地、林木所有权凭证,或与生态公益林林地、林木所有者签订经营合同    
7 森林经营方案审批 其他类   1.申请(单位)人的书面申请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第十条 省林业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全省森林资源的清查。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森林经营单位应当分级建立森林资源档案,掌握森林资源变化情况。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和自然保护区,应当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报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行。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国有农场、牧场、工矿企业等单位编制森林经营方案。    
  2.森林经营可研报告    
  3.提交森林经营方案评审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