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行政职权 > 行政许可

阳泉市林业局关于印发《阳泉市林业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阳泉市政府 www.yq.gov.cn 2017-09-19 11:25

局相关科室:

  按照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现将《阳泉市林业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阳泉市林业局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创新监管方式,规范林业行政执法行为,提升监管效能,促进执法公平、公正、公开,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是指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检查结果的执法机制。

  第三条随机抽查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透明原则。

  第四条随机抽查的领域包括:行政审批事项设立以来已批设的全部管理服务对象及监管职责范围内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和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单位。包括林政、森林公安、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种苗等监管单位。

  第五条  建立市场主体(抽查对象)名录库。局林政科牵头负责建立抽查市场主体名录库,内容根据行政许可及企业实际情况进行动态更新。

第六条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局林政科牵头负责建立执法人员名录库,人员包括林政科、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站、种苗站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名录库按执法资格分为林业执法人员名录库;名录库内容根据部门人员变动情况进行动态更新。

第七条制定年度“双随机”抽查计划。每年1月底前,由业务科室、各职能单位提出年度双随机抽查计划,经林政科汇总、局领导审定后,形成年度抽查计划,统一公布实施。制定年度抽查计划,要保证必要的被检查对象覆盖面,保证必要的监管力度,同时防止过度检查。

各科室在加强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中,也可根据工作实际,适时提出“双随机”抽查需求,经局领导审定后予以增补。

第八条 “双随机”抽查的启动。各部门根据年度工作计划,适时启动“双随机”抽查工作。

第九条  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根据年度工作计划启动“双随机”抽查工作,通过“摇号”方式,从相应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并按实际需要人数的2倍,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被随机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确有其他重要公务无法参加的,按抽取先后顺序依次进行递补)。执法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

第十条合理确定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抽查频率每年不少于2次,当年行政许可获证企业抽查全覆盖;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从新规定。

第十一条监督抽查原则上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企业的抽查次数不超过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总数的3%,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的;

  (二)林业监督抽检不合格的企业。

  第十二条  开展执法检查。被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成立检查组,对随机抽取的检查对象进行执法检查。检查组应在检查工作结束后形成执法检查报告,于抽查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林政科备案。

  第十三条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检查组应会同相关业务科室进行处理;对限期整改的,整改期限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对整改情况进行回访,确保整改要求的落实;涉及县(区)管辖权的行政执法案件可移交县(区)林业局作后续处置;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

  第十四条检查结束后,各科室应当形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情况、对被检查人评价以及处理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第十五条实行“一抽查一公示”制度。抽查结束后,林政科根据检查组提供的执法检查报告,按信息发布程序及时向社会公布结果;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情形,可依法作出限期整改、约谈等处理决定。依法需要立案查处的,应当根据管辖原则移交相关监管部门,并及时公开行政处罚信息。

  第十六条建立林业系统市场主体诚信档案。根据随机抽查结果,相关部门对涉及企业要建立诚信档案。

  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经检查确定的失信单位(或个人),列入失信黑名单,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通过工商部门建设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西)统一归集,并向社会公示,推进随机抽查与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

  第十七条各相关业务科室应当在检查报告形成后,向被检查对象反馈检查结果。

  第十八条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报告与反馈情况录入“双随机、一公开”操作平台。

  第十九条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不得泄露抽查检查相关情况和举报人等相关信息,对检查中知悉的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责任,执法人员在检查中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