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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林业局“双公示”目录

阳泉市政府 www.yq.gov.cn 2017-06-19 10:24

序号 行政职权类别 行政决定部门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行政相对人 备注
1 行政许可 阳泉市林业局 植物和植物产品、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调运检疫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第10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本条例第7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法人和其他   组织  
2 行政许可 阳泉市林业局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临时)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17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法人和其他   组织  
3 行政许可 阳泉市林业局 林木种苗经营注册资金1000-2000万元(不含)主要林木商品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20条: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第26条: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经营者必须先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凭种子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并达到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注册资本金额的种子公司和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林木种子条例》(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13条: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单位和个人申请领取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并提供以下材料:(一)主要林木商品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二)生产用地使用证明、采种林分证明;(三)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身份证明;(四)林木生产地点检疫证明;(五)林木种子检验人员和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六)生产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目录。生产林木良种的,还应当提供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林木良种证书复印件。第14条:林木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单位和个人申请领取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并提供以下材料:(一)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三)林木种子加工、包装、贮藏设施设备和林木种子检验仪器权属证明;(四)林木种子检验、加工和保管等技术人员资格证明或者培训合格证明;(五)具有与经营林木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六)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个人身份证明;(七)经营林木种子目录。经营林木良种的,还应当提供省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颁发的林木良种审定证书复印件。 法人和其他   组织  
4 行政许可 阳泉市林业局 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审核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4条: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查验放行。涉及科学技术保密野生动物物种的出口,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法人和其他   组织  
5 行政许可 阳泉市林业局 猎捕量限额审核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8条: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持枪猎捕的,必须取得县、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   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16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资源现状,确定狩猎动物种类,并实行年度猎捕量限额管理。狩猎动物种类和年度猎捕量限额,由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保护资源、永续利用的原则提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法人和其他   组织  
6 行政许可 阳泉市林业局 国有林场、国有苗圃面积和地界变更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9条:国有的林场,国有苗圃的面积和地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由其主管部门报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变更后,经营单位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林权证,发证机关换发新证前应当通知毗邻单位和个人。 法人和其他   组织  
7 行政许可 阳泉市林业局 新建固定狩猎场所审核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   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17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狩猎者有计划地开展狩猎活动。在适合狩猎的区域建立固定狩猎场所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法人和其他   组织  
8 行政许可 阳泉市林业局 进入自然保护区开展旅游、建立机构、修筑设施及从事各项活动审核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29条: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法人和其他   组织  
9 行政许可 阳泉市林业局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进出口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的审核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第20条: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的,必须经进出口者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标签。海关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标签查验放行。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野生植物进出口的资料抄送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禁止出口未定名的或者新发现并有重要价值的野生植物。 法人和其他   组织  
10 行政许可 阳泉市林业局 审批新建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申请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第12条: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自然保护区所在的县、自治县、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地方级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评审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并提出审批建议,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法人和其他   组织  
11 行政许可 阳泉市林业局 进入自然保护区、国营林场开发利用野生动物审核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22条:自然保护区、国营林场依法保护管理经营范围内的野生动物资源,并享有经营权,其它单位和个人未经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进入自然保护区、国营林场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 法人和其他   组织  
12 行政许可 阳泉市林业局 利用国有森林资源开展旅游项目审批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15条:鼓励支持发展森林旅游业。发展森林旅游应坚持科学规划,依法开发,保护为主,共同受益的原则。利用国有森林资源发展旅游,必须经有资质的设计部门编制规划设计,并按管理权限报省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利用集体所有的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发展旅游,按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法人和其他   组织  
13 行政许可 阳泉市林业局 森林经营方案审批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10条:省林业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全省森林资源的清查。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森林经营单位应当分级建立森林资源档案,掌握森林资源变化情况。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和自然保护区,应当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报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行。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国有农场、牧场、工矿企业等单位编制森林经营方案。 法人和其他   组织  
14 行政处罚 阳泉市林业局 对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45条: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不再发给采伐许可证,直到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为止;情节严重的,可以由林业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法人和其他   组织  
15 行政处罚 阳泉市林业局 对盗伐林木、滥伐林木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39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1987年8月25日国务院批准 1987年9月10日林业部发布)第19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森林法第39条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一)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林木的,或者年木材产量超过采伐许可证规定数量5%的;(二)国营企业事业单位不按批准的采伐设计文件进行采伐作业的面积占批准的作业面积5%以上的;集体所有制单位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时,不符合采伐质量要求的作业面积占批准的作业面积5%以上的;(三)个人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林木的,或者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采伐数量、地点、方式、树种,采伐的林木超过半立方米的。 法人和其他   组织  
16 行政处罚 阳泉市林业局 对买卖林木、木材许可证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42条:违反本法规定,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人和其他   组织  
17 行政处罚 阳泉市林业局 对伪造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处罚 【部门规章】《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1996年10月14日林业部令第10号公布)第24条:伪造、变造、涂改本办法规定的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由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收缴其伪造、变造、涂改的林木、林地权属凭证,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法人和其他   组织  
18 行政处罚 阳泉市林业局 对非法收购林木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43条: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人和其他   组织  
19 行政处罚 阳泉市林业局 对毁坏森林、林木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44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7月29日审议通过)第42: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森林公安机关处罚:(一)侵占、非法利用国有、集体森林、林木、林地进行旅游开发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造成森林、林木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二)在幼林地、封山育林区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下的树木;(三)进行开垦、采石、挖砂、采土、采种、挖苗、挖根、采松针等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四)擅自占用林地修筑道路、架设线路、埋设管线,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五)在林区县(市、区)、省直林局辖区、自然保护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下的 法人和其他   组织  
20 行政处罚 阳泉市林业局 对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第40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法人和其他   组织  
21 行政处罚 阳泉市林业局 对非法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第43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46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3倍以下的罚款。 法人和其他   组织  
22 行政处罚 阳泉市林业局 对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第44条: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至50%的罚款。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至3倍的罚款。 法人和其他   组织  
23 行政处罚 阳泉市林业局 对擅自经营木材、擅自采集重点保护的天然林木种质资源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01年7月29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43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处罚:(一)擅自经营、加工木材的,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二)擅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天然林木种质资源的,责令改正,没收林木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和其他   组织  
24 行政处罚 阳泉市林业局 对在禁猎区、禁猎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第32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30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34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2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8倍以下的罚款;(二)没有猎获物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法人和其他   组织  
25 行政处罚 阳泉市林业局 对无狩猎证或者未按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35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3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植5倍以下的罚款;(二)没有猎获物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法人和其他   组织  
26 行政处罚 阳泉市林业局 对破坏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第34条:违反本法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罚款。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36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4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相当于恢复原状所需费用3倍以下的标准执行。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破坏非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场所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以处恢复原状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
法人和其他   组织  
27 行政处罚 阳泉市林业局 买卖、携带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处罚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37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2001年7月29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29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出售、收购、运输(含承运)、携带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凡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处以相当于实物价值六至十倍的罚款;(二)凡属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处以相当于实物价值一至五倍的罚款。
法人和其他   组织  
28 行政处罚 阳泉市林业局 对伪造、倒卖、转让狩猎证或者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处罚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38条:伪造、倒卖、转让狩猎证或者驯养繁殖许可证,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7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5000元以下的标准执行。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依照《野生运动保护法》第37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按照50000元以下的标准执行。 法人和其他   组织  
29 行政处罚 阳泉市林业局 对无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39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法人和其他   组织  
30 行政处罚 阳泉市林业局 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处罚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40条: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可以并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和其他   组织  
31 行政处罚 阳泉市林业局 对无采集证或者未按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4号发布)第23条: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法人和其他   组织  
32 行政处罚 阳泉市林业局 对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4号发布)第24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法人和其他   组织  
33 行政处罚 阳泉市林业局 对伪造、倒卖、转让野生植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4号发布)第26条: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和其他   组织  
34 行政处罚 阳泉市林业局 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4号发布)第27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和其他   组织  
35 行政处罚 阳泉市林业局 对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破坏植被活动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001年8月31日通过公布)第22条: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一切破坏植被的活动。禁止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安置移民。对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的农牧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迁出,并妥善安置。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尚未迁出的农牧民的生产生活,由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主管部门妥善安排。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指定的部门同意,不得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进行修建铁路、公路等建设活动。第38条:违反本法第22条第1款规定,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破坏植被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人和其他   组织  
36 行政处罚 阳泉市林业局 对土地使用权人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严重沙化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001年8月31日通过公布)第25条:使用已经沙化的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人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必须采取治理措施,改善土地质量;确实无能力完成治理任务的,可以委托他人治理或者与他人合作治理。委托或者合作治理的,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技术推广单位,应当为土地使用权人和承包经营权人的治沙活动提供技术指导。采取退耕还林还草、植树种草或者封育措施治沙的土地使用权人和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人民政府提供的政策优惠。第39条:违反本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严重沙化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牧)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治理;造成国有土地严重沙化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法人和其他   组织  
37 行政处罚 阳泉市林业局 对违法生产、经营林木种子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第59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60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二)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林木种子条例》(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24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接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查处。第26条:违反本条例第11条第2款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林木种子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退耕还林条例》第60条: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种子法的规定处理;种子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处以非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还林条例》第60条: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种子法的规定处理;种子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处以非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法人和其他   组织  
38 行政处罚 阳泉市林业局 对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第61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二)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三)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 法人和其他   组织  
39 行政处罚 阳泉市林业局 对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经营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伪造、涂改标签或者检验数据的、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第62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二)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三)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四)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五)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法人和其他   组织  
40 行政处罚 阳泉市林业局 对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第64条:违反本法规定,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种子的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法人和其他   组织  
41 行政处罚 阳泉市林业局 对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第65条:违反本法规定,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和劣质母树上采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采种行为,没收所采种子,并处以所采林木种子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人和其他   组织  
42 行政处罚 阳泉市林业局 对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第33条: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第66条:违反本法第33条规定收购林木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收购的种子,并处以收购林木种子价款二倍以下的罚款。 法人和其他   组织  
43 行政处罚 阳泉市林业局 对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第67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法人和其他   组织  
44 行政处罚 阳泉市林业局 对未按规定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的处罚 【部门规章】《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1997年6月15日林业部令第13号发布施行,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正)第16条:未按照规定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的项目,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取消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的经济补贴,并右酌减或者停止该项目项目下一年度的投资。对前款行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给予警告,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法人和其他   组织  
45 行政处罚 阳泉市林业局 对伪造《林木良种合格证》的处罚 【部门规章】《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1997年6月15日林业部令第13号发布施行,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正)第17条:伪造林木良种证书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林木种子管理机构予以没收,并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内的罚款,但最多不得超过30000元。 法人和其他   组织  
46 行政处罚 阳泉市林业局 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 【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08年12月1日发布)第48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法人和其他   组织  
47 行政处罚 阳泉市林业局 对在森林防火区内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08年12月1日发布)第49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法人和其他   组织  
48 行政处罚 阳泉市林业局 对森林防火期内擅自野外用火的处罚 【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08年12月1日发布)第50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法人和其他   组织  
49 行政处罚 阳泉市林业局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处罚 【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08年12月1日发布)第51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法人和其他   组织  
50 行政处罚 阳泉市林业局 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处罚 【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08年12月1日发布)第52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法人和其他   组织  
51 行政处罚 阳泉市林业局 对造成森林火灾的处罚 【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08年12月1日发布)第53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48条、第49条、第50条、第51条、第52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法人和其他   组织  
52 行政处罚 阳泉市林业局 对未领取林区用火许可证,在野外用火的处罚 【政府规章】《山西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第19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森林防火期内,未领取林区用火许可证,在野外用火或公路、铁路和田间林带烧灰积肥,但未造损失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法人和其他   组织  
53 行政处罚 阳泉市林业局 对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13年1月16日国务院第23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40条: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货值金额或者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人和其他   组织  
54 行政处罚 阳泉市林业局 对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2013年1月16日国务院第23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42条: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和其他   组织  
55 行政处罚 阳泉市林业局 对在禁牧区域放牧的,移动、损毁标志、标牌和界桩的处罚 【政府规章】《山西省封山禁牧办法》(2007年8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通过)第13条:违反本办法第12条规定,在禁牧区域放牧的,移动、损毁标志、标牌和界桩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责令停止放牧行为,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森林、林木毁损的,补种毁损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法人和其他   组织  
56 行政处罚 阳泉市林业局 对未经批准利用国有、集体森林、林木、林地进行旅游开发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1年7月29日审议通过了《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第42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森林公安机关处罚:(一)侵占、非法利用国有、集体森林、林木、林地进行旅游开发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造成森林、林木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法人和其他   组织  
57 行政处罚 阳泉市林业局 对未经批准以森林公园名义开展相关活动、变更国有林单位设立的森林公园隶属关系、违规建设工程设施、损毁高山草甸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森林公园条例》(2013年8月1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第38条:违反本条例第13条第2款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森林公园名义开展相关活动;第14条第2款:国有林单位设立的森林公园不得变更隶属关系;第21条:森林公园核心景观区和城郊森林公园内,除必要的保护和辅助设施外,不得建设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永久性设施。森林公园内禁止建设破坏自然景观、地质遗址、历史文化遗址、古生物化石遗址和妨碍游览、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的工程设施。已建项目不符合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应当限期改造、拆除,恢复植被。森林公园内不得新建高尔夫球场、狩猎场等项目;第28条第2款:森林公园内禁止损毁高山草甸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森林风景资源破坏的,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和其他   组织  
58 行政处罚 阳泉市林业局 对在森林公园采挖树木(苗)或者树根、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园内设施、设备和游览服务标识及未经批准在森林公园内进行教学科研、采集标本以及影视拍摄、集会活动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森林公园条例》(2013年8月1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第39条:违反本条例第28条第5款:采挖树木(苗)或者树根;第6款: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园内设施、设备和游览服务标识;第36条第2款:在森林公园内进行教学科研、采集标本以及影视拍摄、集会活动的,应当征得森林公园管理单位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开展有关活动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和其他   组织  
59 行政处罚 阳泉市林业局 对在森林公园内刻划、污损景物景观或者损毁林木、花草,随意丢弃垃圾及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森林公园条例》(2013年8月1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第40条:违反本条例第28条第7款:刻划、污损景物景观或者损毁林木、花草;第8款:随意丢弃垃圾;第36条第1款:森林公园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园管理制度,诚信经营、文明服务,在森林公园管理单位指定的区域从事经营活动等规定的,由森林公园管理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和其他   组织  
60 行政处罚 阳泉市林业局 市级森林公园撤销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森林公园条例》(2013年8月1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第15条:森林公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批准机关应当予以撤销并向社会公布:(一)因管理不善或者不可抗力导致森林风景资源受到严重破坏,景观质量明显下降,达不到森林公园设立条件且无法恢复的;(二)批准设立后三年内未进行建设,保护和管理措施得不到落实的;(三)林地性质或者主要用途发生重大改变,无法继续保护和利用森林风景资源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予以撤销的其他情形 法人和其他   组织  
61 行政处罚 阳泉市林业局 对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的处罚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第18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有前款第1、2、3、4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3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三)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四)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包装,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用途的;(五)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有前款第1、2、3、4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森检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法人和其他   组织  
62 行政处罚 阳泉市林业局 对违反《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的处罚 【行政法规】《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12月18日国务院令第46号发布施行)第22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失,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两千元的罚款:(一)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第26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其的单位决定。(二)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三)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法人和其他   组织  
63 行政处罚 阳泉市林业局 对国家工作人员或国家工作人以外的其他人员在退耕还林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行政法规】《退耕还林条例》(2002年12月6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第57条:国家工作人员在退耕还林活动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挤占、截留、挪用退耕还林资金或者克扣补助粮食的;(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的;(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所冒领的补助资金和粮食,处以冒领资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法人和其他   组织  
64 行政处罚 阳泉市林业局 对退耕还林工程实施过程中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处罚 【行政法规】《退耕还林条例》(2002年12月6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第60条:销售、供应未经检验合格的种苗或者未附具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检疫合格证的种苗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种子法的规定处理;种子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处以非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法人和其他   组织  
65 行政处罚 阳泉市林业局 对退耕还林者擅自复耕,或者林粮间作、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的处罚 【行政法规】《退耕还林条例》(2002年12月6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第62条:退耕还林者擅自复耕,或者林粮间作、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滥伐林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森林法、草原法、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处罚。 法人和其他   组织  
66 行政处罚 阳泉市林业局 对破坏湿地行为的处理 【部门规章】《湿地保护管理规定》(2013年3月28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2号公布)第35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湿地保护执法活动,对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法人和其他   组织  
67 行政处罚 阳泉市林业局 对种子质检机构出具虚假检验证明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第68条: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证明的,与种子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并依法追究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及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人和其他   组织  
68 行政处罚 阳泉市林业局 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10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7号)第35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内进行采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和其他   组织  
69 行政处罚 阳泉市林业局 对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未经批准擅自在自然保护区进行活动的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1994年10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7号)第34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三)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法人和其他   组织  
70 行政处罚 阳泉市林业局 对非法捕杀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33条: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法人和其他   组织  
71 行政处罚 阳泉市林业局 对擅自处理野生动物、伪造、倒卖、转让有关许可证件;破坏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1992年5月20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25条:对危害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的野生动物,有关单位和个人应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凡因自卫而击伤、击毙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报当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所获野生动物一律上缴。第28条:违反本办法,尚构不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25条第2款规定,隐瞒不报并私自处理野生动物的,没收实物或违法所得,可并处实物价值一倍的罚款。(三)伪造、倒卖、转让经营许可证、准运证、特许狩猎证的,收缴或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四)在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集中繁殖地、越冬地、停歇地破坏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的,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恢复原状费用一至二倍的罚款。 法人和其他   组织  
72 行政处罚 阳泉市林业局 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并代行部分行政处罚权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20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本法第39条、第42条、第43条、第44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法人和其他   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