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阳泉市旅游局更名为阳泉市旅游发展委员会的通知》(晋政办函(2017)24号),将阳泉市旅游局更名为阳泉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挂阳泉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阳泉市文物局牌子,正县级建制,为阳泉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 取消的职责
1. 取消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已经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 取消导游证、领队证年审职责。
3. 取消因公出国(境)审批职责。
4. 取消馆藏一级、二级、三级文物拍摄审批职责。
5. 取消拍摄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和考古发掘现场审批职责。
(二) 下放的职责
将旅行社分支机构备案下放至县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三) 整合的职责
将原市旅游局(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原市文物局的全部职责,划入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市文物局)。
(四) 增加的职责
1. 增加旅行社设立审批职责。
2. 增加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职责。
3. 增加导游证、临时导游证核准职责。
4. 增加统筹全市旅游产业改革发展,负责拟定全市旅游产业发展战略、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促进旅游与相关领域的融合发展,指导培育旅游新产品、新业态,组织构建旅游产业体系职责。
5. 强化对全市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的综合监管,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旅游案件联合查办、旅游投诉统一受理等综合监管机制,引导全社会文明旅游职责。
6. 增加组织协调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管理,指导建立健全全市智慧旅游、旅游集散、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服务平台体系,推动旅游服务便利化职责。
7. 增加提高旅游资源开发利用效能,通过全域旅游发展推进城镇化建设和新农村建设,带动就业和扶贫工作职责。
(五) 加强的职责
1. 会同规划部门,围绕全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对县区旅游发展总体规划、重点旅游景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审核。
2. 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建立和完善全市旅游项目库,强化对涉旅项目的统筹管理。
3. 会同财政部门,统筹全市旅游发展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充分发挥资金对全市旅游业发展的引导和促进作用。
4. 会同市考核办,对各县区政府和相关部门旅游工作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二、主要职责
(一) 统筹全市旅游产业改革发展,负责拟定全市旅游产业发展战略、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促进旅游与相关领域的融合发展,指导培育旅游新产品、新业态,组织构建旅游产业体系。
(二) 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旅游、外事、侨务、港澳和文物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全市旅游、外事、侨务、港澳、文物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三) 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旅游、外事、侨务及文物和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旅游、外事、侨务、文物方面的人才培训规划;指导协调县区旅游、外事、侨务、港澳、文物管理工作。
(四) 推进全市旅游、外事、侨务和文物工作的信息化建设;组织协调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管理,指导建立健全全市智慧旅游、旅游集散、旅游公共信息和咨询服务平台体系,推动旅游服务便利化。
(五) 制定国内和入境旅游市场的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全市旅游市场宣传推广,推动国内国际旅游文化交流合作;全面监测全市旅游经济运行情况,负责旅游统计及行业信息发布。
(六) 组织全市旅游资源的普查、规划、开发和保护工作,提高旅游资源开发利用效能,通过全域旅游发展推进城镇化建设和新农村建设,带动就业和扶贫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和省颁布的旅游设施和服务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市旅游设施和服务标准。
(七) 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旅游服务质量,组织开展旅游市场执法,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旅游案件联合查办、旅游投诉统一受理等综合监管机制,引导全社会文明旅游;综合协调、监督管理旅游业安全,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八) 会同规划部门,围绕全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对县区旅游发展总体规划、重点旅游景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审核;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建立和完善全市旅游项目库,强化对涉旅项目的统筹管理;会同财政部门,统筹全市旅游发展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充分发挥资金对全市旅游业发展的引导和促进作用;会同市考核办,对各县区政府和相关部门旅游工作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九) 围绕全市经济建设和对外开放进行调查研究,为市委和市人民政府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利用对外交往渠道,为全市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积极参与全市对外招商引资和经贸活动。
(十) 统筹办理市级对外联系交往和以市委、市人大、市人民政府、市政协名义举办的外事活动和其他活动中的涉外事务,办理市级领导出访的组织实施、参加外事活动的安排和市人民政府对外谈判、签约等有关事宜。
(十一) 负责管理全市因公出国(境)工作和对外邀请工作,向省外侨办转呈审批全市因公出国(境)任务;了解和检查全市所属公派出国(境)组织和人员在国(境)外活动情况,定期综合全市公派出国和邀请外国人来访情况,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和省外侨办提出书面报告;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在我市境内的外籍人员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服务;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涉及外籍人员的有关事项。
(十二) 负责管理全市外事接待、礼宾工作,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县区做好外事接待工作;负责外国新闻单位和人员来我市采访的报批、接待和安排,审核外国记者会见和采访市级领导的申请。
(十三) 承担对外友好城市有关工作;指导各县区对外友好城市的交往活动;指导全市民间对外交往活动。
(十四) 负责全市侨务工作。监督实施侨务法律、法规和政策;拟定侨务工作相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开展对海外侨胞及社团的宣传联络和团结友好工作。
(十五) 认真贯彻执行外事纪律;配合纪检、监察和保密部门监督检查外事纪律及保密制度的执行情况,协助有关部门对涉外案件和违反外事纪律案件进行查处。
(十六) 管理、协调和指导全市文物的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安全、宣传教育、合理利用等工作;审核、申报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推荐、申报全国和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协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承担国家及省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推荐申报和相关保护管理的监督工作;负责全市博物馆的监督与管理;负责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进行审批;负责编制全市文物保护经费预算,审核划拨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十七) 承担市委外事工作领导组、市政府旅游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及市人民对外友好协会的日常工作。
(十八) 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一) 办公室 编制2名,职数1名
综合协调机关日常行政事务和后勤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机关党务、会务、财务、文秘、印鉴、档案、人事劳资、机构编制、固定资产管理、接待、信访、法制、保密、督查督办、政务公开、政务协调、新闻宣传等工作;建立健全机关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本部门政务网站建设、运营和维护;统筹协调机关值班和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党风廉政建设、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作风建设、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及行政效能监察工作;负责内部审计工作。
(二) 规划促进科 编制2名,职数1名
负责拟定全市旅游产业发展战略、政策和措施;负责全市旅游规划的编制、审定和实施工作;组织策划实施城市形象宣传、旅游线路产品推广,构建旅游市场营销体系;负责促进旅游产业投资,推进旅游产业项目的建设和运营;负责促进旅游与相关领域融合发展,指导培育旅游新产品、新业态,组织构建旅游产业体系;负责推进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动旅游服务的便利化;负责指导旅游商品的研发和管理,协调指导红色旅游、工业旅游、乡村旅游和旅游扶贫工作;负责全市旅游资源的普查、统计、开发、利用、保护和旅游设施建设工作;承担旅游统计有关工作。
(三) 行业管理科(行政审批管理科) 编制2名,职数1名
综合协调全市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旅游案件联合查办、旅游投诉统一受理分类处置等综合监管机制;引导全社会文明旅游,指导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负责全市旅行社设立审批工作;负责导游证、临时导游证核准;承担旅游标准化建设的有关工作;指导旅游行业组织的业务工作;负责全市旅游安全监管,参与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开展旅游行业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负责本部门政务服务管理工作,负责本部门具有审批性质行政职权事项的受理、办理或协调、督办工作。
(四) 外事侨务科 编制2名,职数1名
负责管理全市因公出国(境)工作和对外邀请工作,了解和检查全市所属公派出国(境)组织和人员在国(境)外活动情况;负责管理全市外事接待、礼宾工作;负责对外友好城市的联系、报批、缔结和合作交流计划的谈判、实施及日常管理工作;指导全市民间对外交往活动;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全市外国专家、外籍人员,协调和协助处理重大涉外事务;依法保护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在境内的合法权益;加强与海外侨胞的联系与交往;组织外事侨务新闻报道;负责全市外事干部和涉外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五) 文物管理科 编制2名,职数1名
负责研究拟定全市文物和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及管理办法;负责管理、协调和指导全市文物保护与抢救工作;负责承办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审核申报工作;负责组织审定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和维修保护工程方案;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承办国家及省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推荐、申报及其保护规划、保护方案的初审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全市文物安全保卫和消防、技防工作;督查全市文物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查处文物违法案件,协同有关部门查处文物犯罪案件;负责管理全市文物考古的调查、勘探、发掘,审核、审批涉及文物保护的基本建设项目;负责组织、指导全市文物保护基础资料和文物“四有”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博物馆建设与登记、年检;负责全市文物市场监管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市文物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5名,其中:主任(局长)1名,副主任(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
五、其他事项
(一) 市文化局不再加挂市文物局牌子,不再承担文物管理职能。
(二) 市文化局(市文物局、市版权局)承担文物管理职能的2名行政编制和人员划入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市文物局),为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市文物局)新增行政编制2名,以上划转、增加编制已计入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市文物局)15名行政编制总额。
(三) 所属事业单位调整:
1. 阳泉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阳泉市旅游执法监察大队)更名为阳泉市旅游文物综合行政执法队(阳泉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隶属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市文物局)。
2. 阳泉市旅游培训服务中心(阳泉市外事侨务服务中心)更名为阳泉市旅游外事侨务服务中心,隶属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市文物局)。
3. 阳泉市文物管理处更名为阳泉市文物管理中心,挂阳泉市博物馆牌子,由市文化局成建制划归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市文物局)管理。
4. 阳泉市文物考古勘测中心,由市文化局成建制划归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市文物局)管理。
5. 中国国际旅行社阳泉支社,隶属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市文物局)。
六、附则
本规定由阳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阳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