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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印发《学习宣传贯彻〈导游管理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阳泉市政府 www.yq.gov.cn 2018-02-02 00:00

  阳泉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印发  

  《学习宣传贯彻〈导游管理办法〉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旅游管理部门,市旅游文物综合行政执法队,市导游协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做好《导游管理办法》宣贯工作的通知(晋旅发函字〔2018〕23号)精神,市旅游发展委员会研究制定了《学习宣传贯彻〈导游管理办法〉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阳泉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2018年1月30日  

  阳泉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学习宣传贯彻《导游管理办法》实施方案 

   

  

  《导游管理办法》已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以下简称《办法》)。为深入贯彻落实《办法》,严格依照《办法》开展工作,根据山西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做好《导游管理办法》宣贯工作的通知(晋旅发函字〔2018〕23号)精神,结合我市导游系统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关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和省政府、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总体要求,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牢固树立法制意识,强化法治观念,提升依法治旅能力,加强导游队伍建设,深化导游体制改革,保障导游合法权益,提升导游服务质量,将学习宣传贯彻《办法》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贯彻《办法》,大力营造舆论氛围,为《办法》实施打下坚实的基础,确保全市旅游市场秩序平稳有序,加快把旅游业培育成我市战略性支柱产业。 

  二、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对《办法》学习宣传贯彻的组织领导,市旅发委成立学习宣传贯彻《办法》领导小组,负责整个宣贯方案的筹划、部署与实施,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贺志强  市旅发委副主任 

  成  员:郗  臣  平定县文物旅游局局长 

  王智荣  盂县文物旅游局局长 

  张兆平  郊区文物旅游局局长 

  张晋军  城区文化局局长 

  任文祥  矿区文化局局长 

  靳红平  市旅发委行管科负责人 

  陆 涛  市旅游文物综合行政执法队负责人 

  陈庆勇  市导游协会会长 

  牛慧剑  市导游协会秘书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旅发委行管科,负责宣贯方案的具体组织实施。 

  三、宣贯对象 

  市、县(区)旅游管理部门旅游管理人员,质监执法人员,全市所有旅行社和导游人员。 

  四、宣贯重点 

  (一)《办法》的立法背景和目的。多年来,导游为展示旅游形象、传播先进文化、促进中外交流、推动旅游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但近年来导游群体在“不合理低价”的恶性竞争中,一方面自身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另一方面辱骂游客,强迫消费等损害游客利益的案件时有发生,社会反响较大,影响了导游队伍的形象,成为旅游市场的顽疾。为破解导游执业难题,保障导游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国家旅游局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全面推进导游体制改革工作。一是推动设计开发了汇集导游基本信息、执业信息、社会评价一体的“电子导游证”,代替原IC卡导游证,建设“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规范导游执业证件和执业行为管理,便利导游信息变更、异地执业换证手续,细化导游执业管理规范,加强导游事中事后监管和执业保障激励,逐步形成“社会化、扁平化、实时化、常态化”的导游管理体制;二是联合相关部委印发实施一系列文件保障导游合法权益;三是举办导游大赛等活动,树立导游正面形象。经过两年的导游改革实践探索,旅游部门逐步形成了一些比较有效、也比较成熟的经验。为保障导游相关改革成果的顺利实施,促进导游管理和保障手段的法治化出台了《办法》。 

  (二)《办法》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便民举措。一是实现导游证网上审批。采用电子导游证,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进行审批,缩短了审批期限,减少了审批流程,降低了审批成本。二是间接下放了导游证审批层级。《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通过定义的方式,将核发导游证的部门明确为旅行社(含旅行社分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主管部门、县级旅游主管部门。三是明确了审批需要提交的材料,并减少无谓的证明材料。《办法》第八条、第十条明确规定导游申请取得导游证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并规定一次性告知制度,使导游申请导游证有据可查、有章可循。四是明确了导游证的审批时限要求。《办法》明确了旅游部门受理申请、核发和变更导游证的期限,以及旅行社和旅游行业组织确认相关信息的期限,规范了审批行为。五是明确核发导游证不得收费。当前,旅游部门办理导游证不收取任何费用。《办法》进一步在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旅游行业组织在接受申请人取得导游证的注册时,不得收取注册费;旅游行业组织收取会员会费的,应当符合《社会团体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以导游证注册费的名义收取会费。六是明确导游证可以在旅行社分社所在地申领制度。为方便主要接受旅行社分社委派的导游申请取得导游证,《办法》第十八条专门规定,导游证申请人的经常执业地区在旅行社分社所在地的,可以由旅行社分社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导游证办理相关工作。七是明确了《旅游法》规定的旅游行业组织的范围,即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成立的导游协会,以及在旅游协会、旅行社协会等旅游行业社会团体内设立的导游分会或者导游工作部门。具体是在省一级设立的旅游行业组织还是在市一级设立旅游行业组织,以及是哪些符合条件的旅游行业组织,由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确定。 

  (三)电子导游证与原IC卡导游证的区别。一是在核发方面,导游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申领,在旅游部门审批通过后即可自动生成“电子导游证”,导游只需将相关证件保存在自己手机APP中即可;同时配套设计了卡片式“导游身份标识”,作为工作标牌便于旅游者和执法人员识别,电子导游证和导游身份标识的申领均十分便捷。二是载体形态方面,电子导游证保存在导游个人移动电话等移动终端设备中,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只要有手机等终端设备,即可随身携带。三是在功能方面,电子导游证除了显示导游的基本信息之外,还能够存储导游的执业轨迹,记录导游的社会评价,体现导游的服务星级水平,拥有导游执业的完整数据库。推行导游执业证件改革,并在《办法》明确导游证电子化制度,大大方便了导游证的申领、变更和注销,降低了导游证的制作成本,也有利于旅游者加强对导游身份的识别和旅游部门对导游执业行为的监管。 

  (四)《办法》规范导游执业行为方面的规定。《办法》集中体现了对导游执业行为“放管结合”的理念,针对当前导游执业活动中最突出的问题,对《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了细化和衔接,对导游执业活动提出了一系列具体要求,特别是:一是为导游体制改革留出空间,即规定“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接受旅行社委派,但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是明确“导游身份标识”制度,以替代原“导游IC”证件的外在标识作用,便于旅游者和执法人员识别导游身份。三是为治理“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欺客宰客等问题,在第二十三条细化了《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导游诱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消费等作出针对性规定。四是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对导游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导游执业许可,以及擅自委托他人代为提供导游服务的行为设定法律责任。五是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明确了导游证的撤销和注销制度,并对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导游执业证件的行为设定法律责任。六是对侵害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导游建立黑名单制度,依照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管理,让失信者寸步难行。 

  (五)《办法》在保障导游权益方面的措施。《办法》结合《旅游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旅行社条例》等有关规定,将文件有关精神上升到规章层面,明确了导游执业权利、导游劳动保障制度、“导游专座”要求、导游培训制度等。一是在导游执业权利方面,《办法》第二十六条明确,旅行社等用人单位应当维护导游执业安全、提供必要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并为女性导游提供执业便利、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二是在导游劳动保障方面,《办法》鼓励导游对旅行社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依法维权。同时,细化《旅游法》的规定,从旅行社聘用专职导游和兼职导游两方面,对旅行社支付劳动报酬和导游服务费用、缴纳社会保险作出明确规定,并要求“旅行社应当与通过其取得导游证的导游订立不少于1个月期限的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旅行社临时聘用的导游与其他单位不具有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旅行社应当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办法》规定,“旅行社要求导游接待以不合理低价组织的旅游团队或者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导游有权向旅游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三是在导游培训方面,明确旅游主管部门免费进行导游培训的制度,提升导游服务能力和水平。培训方式可以包括培训班、专题讲座、网络在线培训等,每年为导游提供的免费培训时间累计不得少于24小时。 

  (六)导游星级评价制度与导游等级评定制度的不同。一是评价功能不同,导游等级评定制度是对导游职业技能水平的评价,侧重的是技能水平,相对是静态的,等级一般只升不降;导游星级评价制度侧重对导游执业服务能力、质量和信用水平的评价,侧重的是服务水平,相对是动态的,星级有升有降。二是评价方式不同。导游等级评定主要通过考试方式,对导游技能大赛获得最佳名次的导游也可以晋升等级;导游服务星级评价主要基于旅游者对导游服务的客观评价,不组织考试、不设评定机构,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自动计分生成导游服务星级。三是评价内容不同。导游等级评定中,中级导游员考核内容主要为“导游案例分析”和“导游词创作”,特级导游员的考核采取论文答辩方式;导游服务星级主要以游客对导游服务的满意度为导向,对导游服务水平进行综合评价,指标包括社会评价、技能水平、执业经历、学习培训和奖惩情况等,促进导游以诚实劳动、至诚服务赢得更好社会评价,取得更高级服务星级,获取更多就业机会。 

  五、主要方法步骤 

  把抓好《办法》的学习宣传贯彻活动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聚焦重点,创新形式,完善手段,大张旗鼓地开展宣贯活动,营造良好氛围。 

  (一)发挥媒体宣传(2月底前)。充分发挥网络宣传时效性强、影响面大的特点,通过市旅发委和县(区)旅游管理部门门户网站等宣传平台加强宣传力度,扩大工作影响力,同时充分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扩大宣传面。在市旅发委和县(区)旅游管理部门门户网站开设“学习宣传贯彻《办法》”专栏,迅速及时发布相关通知通告、宣贯成果等内容,方便大家学习讨论交流,在全市旅游系统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和宣传声势,不断扩大《办法》的知晓面及社会影响力;通过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及时发布《办法》的宣贯动态、好的经验和做法、宣贯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等,进一步激发广大导游系统人员参与宣贯《办法》活动的热情。 

  (二)抓好学习培训(3月份)。在单位和个人自学《办法》的基础上,采取集中培训、分级分类培训等形式,切实抓好《办法》的培训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办法》,深刻领会《办法》的立法背景和目的,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便民举措,电子导游证与原IC卡导游证的区别,在规范导游执业行业方面的规定,在保障导游权益方面的措施及导游星级评价制度与导游等级评定制度的不同等主要内容,切实掌握精神实质,准确理解条款内容。培训结束前,要积极举办《办法》宣贯网上知识竞赛、印发试卷组织相关人员全面参与答题,切实做到全覆盖,使《办法》真正做到人人皆知、入脑入心。 

  (三)搞好结合融合(2月份至4月份)。把学习宣传贯彻《办法》与大项活动搞好结合融合,特别是要充分利用好当前正在开展的阳泉市首届金牌导游大赛的影响力和知名度,把《办法》的学习宣传贯彻与导游大赛的组织有机结合起来,在导游大赛活动中融入《办法》的主要精神,进一步提高《办法》宣贯的实际效果,做到相互促进,相得益彰。 

  (四)组织研讨交流(5月份)。以县(区)旅游管理部门为单位,组织所属旅行社、导游人员召开座谈会,进行专题研讨交流,交流宣贯活动中的典型做法和先进经验,分析存在的具体困难和难题,在思想碰撞中相互交流,在相互讨论中深入阐释、深入解读,增强学习宣传贯彻《办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五)强化督促指导(贯穿全年)。要加强对《办法》学习宣传贯彻的组织领导工作,宣贯领导小组将对各(县)区旅游管理部门、各旅行社和导游人员落实《办法》学习宣传贯彻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督导,进一步强化《办法》宣贯活动的组织实施。 

  六、具体要求 

  一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办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切实把《办法》的学习宣传贯彻作为当前的首要任务紧抓不放,领导要带头自觉学习宣传贯彻《办法》,深刻领会其立法宗旨和精神实质。各县(区)旅游管理部门要同步成立宣贯活动领导小组,精心制定《办法》宣贯实施方案,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营造有力的宣传声势和舆论氛围,真正把《办法》落到实处。      

  二要学用结合,搞好融会贯通。对《办法》的学习宣传贯彻,不仅仅是熟知内容,更重要的是搞好融会贯通,转化成实践,落实到日常工作当中。要把学习贯彻的成果转化为强大的工作动力,准确领会《办法》的主要内容及其精神实质,严格依照《办法》开展各项工作,进一步强化法治观念,不断加强导游队伍建设能力。 

  三要认真总结,加强信息报送。要认真对学习宣传贯彻《办法》搞好阶段性总结,对宣贯过程中发挥作用明显、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进行表扬,宣传贯彻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通报。6月5日前,各县(区)旅游管理部门、市导游协会要将好的经验和做法及时报市旅发委宣贯领导小组办公室,切实增强宣贯工作的实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