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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关于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阳泉市政府 www.yq.gov.cn 2017-06-15 17:44

  为加大对我市中小微企业扶持力度,促进转型跨越发展,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市、县(区)两级要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市级财政设立1000万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我市中小微企业技术进步、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扩大就业、人才培训、服务体系建设以及改善服务环境等方面,特别是要支持成长性好、有发展潜力的中小微企业。县(区)级财政也要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纳入市、县(区)两级财政预算。(市县区财政局)

  二、加大政府采购扶持力度。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单位,要安排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其中安排18%以上的份额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对小微企业产品给予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政府采购,小微企业占联合体份额达到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3%的价格扣除;积极支持本地中小微企业进入政府采购目录,在符合政府采购标准和目录、价格合理等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本市中小微企业的产品。(市县区财政局、政府采购中心、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

  三、有效解决用地。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落实《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晋国土资办发〔2013〕63号),在每年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中尽可能安排一部分用于成长性好的小微企业。对因政府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搬迁的小微工业企业,经市、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在确定的工业集中区内重新安排工业用地。为依法取得,符合规划并占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实际建厂5年以上小微企业,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对属于乡镇企业性质的小微企业所占用的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经依法批准的,可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共同举办企业,所占用土地经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并出具书面证明,可以依法抵押。对符合省政府优先发展的产业且用地节约,以及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小微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按照不低于所在土地等别相对应国家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的70%执行。(市县区国土部门)

  四、促进集聚发展。积极建设各类园区、孵化器、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大力发展楼宇经济,引导中小微企业集群、集聚、集约发展。建设中小企业园,每个县(区)要至少建设1个中小微企业创业基地。要充分利用写字楼、商务楼、闲置厂房等发展楼宇经济,积极引导中小微企业入驻。有条件的乡镇(街道)要根据实际建设小微企业服务站,帮助创业者和经营者解决创业兴业和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实际困难。(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县区经信委、国土局、规划局、人社局、中小企业局)

  五、加大融资服务力度。市、县(区)两级要建立政府、银行、企业和担保机构联席会议制度,促进政银企保沟通交流,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积极拓宽融资渠道,搭建方便快捷的融资平台,解决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指导和推动中小微企业通过企业债券、私募债券、股权融资,集合票据等多种融资方式进行融资。市政府加大金融机构支持中小微企业奖励力度,提高考核指标权重,增加专项奖励资金额度;市、县(区)政府要建立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对金融机构为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增量30%以上形成的不良增率部分,给予一定风险补偿和奖励。各县(区)要建立“风险资金池”,安排增信资金,注入县(区)“风险资金池”,与银行、企业建立信用共同体,专门用于和建设银行共同推行的“助保贷”业务。市、县(区)两级财政每年视财力为政策性担保机构注入一定数额资本金,支持信用担保机构发展壮大资本金,提高担保能力。政策性担保机构资本金,市级争取达到2亿元以上,县级争取达到1亿元以上。引导中小微出口企业参加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发挥出口信用保险风险管理、损失补偿、拓展市场、融资便利等重要作用。(市、县区政府;市金融办、银监局;市县区财政局、商务局、中小企业局)

  六、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金融机构要认真落实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金融政策,研究开发适合中小微企业需求的特色金融产品, 提高对中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确保中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地方法人银行机构要将中小微企业作为重点支持对象,持续加大中小微企业贷款的投放力量。金融机构不得对中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对中小微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信用评级等费用,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市金融办,市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阳泉市中心支行)

  七、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认真落实中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切实执行对中小微企业减征、免征、缓征的各项税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按其当年度新增增值税省级留成部分的50%,由省给予奖励;市县留成部分50%由市县同级给予奖励,奖励资金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县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统计局、中小企业局)

  八、加大人才培训力度。积极组织我市中小微企业优秀经营者、有发展潜力的小微企业主、企业管理人员参加省“3个1”素质提升工程等各类培训。市、县(区)各有关部门每年组织不少于2次中小微企业专题讲座。符合培训条件的各类大中专院校、培训机构要立足阳泉产业需求,积极调整课程设置,开展形式多样的中小微企业培训,市县(区)政府视培训情况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一定补助。(市县区财政局、中小企业局、工商联、各类培训机构)

  九、加大技术创新支持力度。支持中小微企业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开发适销对路的新产品,开发新产品发生的研发费用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支持中小微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鼓励有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建设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科技创新团队,对我市新认定的市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科技创新团队,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的标准分别给予每家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资金支持;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认定力度,鼓励中小微企业依靠科技创新发展高新产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资金资助。技术创新支持资金由市科技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列支。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市科技支行、市高新技术投资基金给予优先支持。(市县区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中小企业局)

  十、加强组织领导、优化发展环境。市、县(区)要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管理机构,加强对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要把发展中小微企业工作列入县(区)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建立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考核激励机制。充分利用各种宣传载体,大力宣传国家、省、市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选树典型,营造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有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依法依规服务中小微企业,进一步转变职能,降低门槛、简化程序、优化服务、提高办事效率,为中小微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市、县区政府;市考核办、编办、市有关职能部门)

  本意见所指中小微企业,依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标准规定。第七条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