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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企业专利试点工作办法

阳泉市政府 www.yq.gov.cn 2016-03-29 11:47

阳泉市企业专利试点工作办法

  (2015年6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对我市经济转型跨越发展的新要求,全面实施四大战略,把专利工作切实纳入企业的技术创新、生产、经营等各个环节中,提高企业在国内、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促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产业的形成,改变经济增长方式,加快经济发展,市科技局决定在全市企业中开展专利试点工作。要选择一些专利试点企业,将专利文献运用、专利申请、专利产权管理、专利技术实施及产业化、专利保护等工作纳入企业管理的各个环节,发挥试点企业的典型示范作用,以推动全市企业专利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条件

  第二条 已建立了专利工作规章制度,确定了专利工作的主管领导,设立了专利工作机构,配备了专职或者兼职的专利工作人员,专利工作开展卓有成效的单位。
第三条 主导产品已申报国家专利,并具有可观的市场前景。
    
第四条 专利技术转化实施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第五条 凡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本市企(事)业单位,均可申报市级专利工作试点企业。

第三章试点内容

  第六条 充分利用专利信息,提高企(事)业单位科技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企(事)业单位利用专利信息的意识,把对专利信息的利用逐步纳入到科研、生产活动中。有条件的应尽快建立专利文献数据库,随时掌握国内外动态;积极开展专利文献检索工作,在科研立项、产品开发、技术引进以前要进行必要的专利文献检索、分析和论证,避免低水平重复研究,避免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提高科研立项和产品开发工作的起点和水平;在技术引进、消化吸收的过程中,要注意专利信息的利用,并争取在引进技术的基础上进行自主创新。
第七条 增强专利保护意识,制订和运用专利战略。企(事)业单位完成发明创造后,对适宜申请专利保护的,要及时申请专利,使专利保护与市场开发结合起来,把专利保护纳入企(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体制中,以提高产品的竞争能力,保护国家和企(事)业单位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特别要注意处理好专利申请与科技成果鉴定之间的先后关系。凡要申请鉴定的技术或产品,首先应办理专利申请,再组织科技成果鉴定、新产品发布会或新产品展览(销)会,以免因丧失新颖性而失去获得专利权的资格。

  第九条 开展专利战略研究,掌握相关领域国内外的技术发展方向和目标,具体指导本单位开展技术创新和参与市场竞争,使之能得到整体和长远的发展。
第十条 完善企(事)业单位专利工作管理制度,培训专利工作人员。确定分管领导,指定专人负责,有条件的要设立专利工作机构,从组织上保障专利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专利管理办法,完善专利管理制度,使本单位专利工作有章可循,并将专利工作纳入经营管理体制之中。要加强专利工作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专利工作人员的素质,使其在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专利文献检索、专利产权管理、专利技术实施、专利保护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一条 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加强对企(事)业单位无形资产的保护。需要明晰产权,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专利权、商标权等),要制定管理办法,维护国家、单位和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在签订研究、开发合同中,必须明确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转让专利权、以专利权入股、许可他人实施专利技术等,要进行专利资产评估。
    
第十二条 大力开展产、学、研联合,促进专利技术产业化。一是实施企业自身的专利技术;二是将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的专利技术引进到企业共同进行中试和产业化,三是企业根据市场需求,与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联合开发新产品。通过专利技术产业化和商品化,形成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工业产品,创立一批专利名牌产品,以占领国内外市场。

第四章申报与确定

  第十三条 市级专利工作试点企业,须由具备申报条件的单位提出申请,经各县(区)科技局或上级主管部门推荐,由市科技局评审后确定。
第十四条 经评审确定的市级专利工作试点单位,要定期填报专利工作试点情况登记表。

第五章考核奖励

  第十五条 试点单位研究、开发、生产、经营的专利技术和专利产品可优先考虑列入全市科技发展计划,给予一定专项资金扶持,并按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对当年被列为市级专利工作试点企业的单位给予资金扶持。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成立市级专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专利工作试点企业的审定、考核和奖惩。试点时间自批准之日起,时间为3年。

  第十八条 列入市级专利工作试点的企(事)业单位,每年要考核一次,试点期满后,将组织验收。

  第十九条 列入市级专利工作试点的企(事)业单位,在试点期间要开展持续的创新工作,每年至少申报一件发明专利及三件实用新型专利。

第二十条 考核合格者可继续列入试点单位,对其中取得明显经济效益、产业化进程较快的企(事)业单位,经评定可授予《阳泉市专利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并对有突出贡献人员予以表彰、奖励,考核不合格者取消试点资格。

 

第六章总结与推广

  第二十一条 各县(区)科技局要切实加强对试点单位的工作指导,帮助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及时总结推广有普遍指导意义的经验,以推动全市专利试点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二条 各县(区)科技局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方案有关条款,开展专利试点工作,并将开展情况报送市知识产权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阳泉市知识产权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11日起施行。2009423日阳泉市科学

技术局出台的《阳泉市企业专利试点工作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