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OOO年 3 月30 日)
二、民营科技企业是发展科技事业和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的重要力量,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三、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鼓励、扶持、引导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将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纳入全市经济的总体规划,各级人民政府对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民营科技企业和民营科技企业的有关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为加强政府对民营科技企业的领导,市、县要成立民营科技企业协调领导组,由市、县分管领导兼任组长,负责本地区民营科技企业的统筹规划,协调服务,监督指导,领导组下设民营科技企业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县科委,做为常设办事机构,行使对民营科技企业的管理职能。其主要任务是:
㈠负责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规划、计划制订和政策指导;
㈡负责对民营科技企业资格认定、复核;
㈢负责对民营科技企业的综合统计、人员培训、信息咨询;
㈣承办同级人民政府交付的有关民营科技企业综合管理和服务的其他事项。民营科技企业管理办公室不参与经营活动,不承担经济连带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税务、财政、经贸、劳动、人事、教育、公安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为民营科技企业提供服务。
五、民营科技企业的资格条件:
㈠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及其发展方向;
㈡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
㈢技术性收入和科技成果产业化产品的销售额占年总营业额的50%以上或技术性收入占年总营业额的20%以上;
㈣用于研究开发的经费占年销售额的3%以上。
六、民营科技企业认定批准后,由办公室统一发放《民营科技企业证书》,并到工商管理部门备案,凭证书享受民营科技企业的优惠政策。
七、鼓励民营科技企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进行研究开发和生产经营,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扩大产业规模。对骨干企业要重点扶持,使之不断发展壮大成技术含量高、科技成果多、市场前景好的民营科技企业集团,并经市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后,可享受扶持大型企业集团的有关政策,支持并鼓励民营科技企业通过平等竞争,承担市级及其以上的技术开发和新产品试制项目,在科研项目立项、贷款、科技三项费用使用、科技成果鉴定、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等方面,享受国有企业的同等政策。
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安排一定资金支持民营科技企业转化科技成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从科技三项费用中安排一定资金支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依法设立的有关科技基金应当支持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扶持其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进行研究开发和生产经营。市政府根据科技部和国家经贸委最近联合下发的《关于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鼓励阳泉市中小企业担保中心和阳泉市私营企业担保中心,积极为我市民营科技企业贷款担保。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国家信贷政策支持民营科技企业发展。
九、实行减免所得税政策优惠。民营科技企业自认定之日起,5年内所征企业所得税由同级财政给予全额返还。
十、民营科技企业开发的新产品,自售出之日起,经市科委审核,可按国家级产品3年内、省级产品2年内、市级产品1年内,将上交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25 %经税务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返还。全部留给企业,用于生产和经营。同科研单位、大专院校进行技术合作,购买技术专利、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所发生的费用可分期摊入成本。
十一、鼓励和支持民营科技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其当年直接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政税收问题的规定,实行税前扣除。民营科技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购置的测试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经批准可实行快速折旧。
十二、固定资产在500万元以上且连续两年每年创汇在100万元以上的民营科技企业, 可以取得或扩大自营进出口权;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享受外贸公司的同等政策。
十三、鼓励民营科技企业进开发区建设发展,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出租给予优惠。
十四、鼓励民营科技人员以技术、资本等投资入股。创建公司制民营科技企业或进行公司制改造,可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入股,其比例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35%。民营科技企业在进行公司制改造时,可将无形资产的30%作为创业奖励股,奖励在企业创业和发展中起着不可替代作用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
十五、留学归国人员和外地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来我市创办民营科技企业,凭合法证件,有关部门应优先批准办理调入落户手续。
十六、把民营科技企业人才列入全市人才资源管理与开发规划。市、县(区)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要认真做好这些企业从业人员的人事代理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为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提供各类专业人才。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引进高素质人才和吸纳大中专毕业生。民营科技企业凡实行人事代理人员,由人事代理机构负责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职称审报、评审工作。
十七、由市科委根据本规定制定我市民营科技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并负责对本规定解释。 _
2000年3月30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深入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大力促进我市民营科技企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九届人大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山西省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条例》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决定。
一、民营科技企业是指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设立的,按照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原则,从事科技成果转化以及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企业。
民营科技企业包括实行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经济、股份制经济、私营经济的科技企业和国有企事业等组织创办的国有民营的科技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