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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修订的《山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阳泉市政府 www.yq.gov.cn 2018-07-01 00:00

本次《奖励办法》主要从奖励导向、奖励条件、奖项设置、评审机制、奖金标准、诚信建设等17个方面对2004年印发实施的《山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做了较大幅度的修改,主要有4个方面的鲜明特色。 

    第一,重点强化了“创新驱动转型升级”政策导向。科学技术奖励的社会关注度高、影响面大,在科技创新事业中起着“风向标”的作用。为此,我们着眼破解资源型地区转型发展难题,把引导全社会创新、推动资源型地区转型发展作为奖励制度改革最重要的出发点之一,全方面、多途径强化政策导向。一是强化了创新驱动转型发展导向。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略支撑”的重要指示,结合我省构建多元化中高端现代产业体系的要求,为充分发挥科技奖励在推动我省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在《办法》中提出“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全力构建现代产业体系”。二是强化了创新导向。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在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中增加了颠覆性技术创新内容,授予在科技创新中做出颠覆性重大创新创造的个人和组织;在省科技进步奖中增设管理创新类奖项,奖励在政府管理、科技管理、社会管理等领域创新模式、机制、制度的个人和组织;增设企业技术创新奖,进一步确立企业作为技术创新主体的作用,充分调动企业科技创新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对研发投入力度大、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并产生显著社会、经济、生态效益的企业予以表彰。三是强化了应用导向。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把论文写在祖国的大地上,把科技成果应用在实现现代化的伟大事业中”思想,明确规定技术发明奖与科技进步奖项目要有显著的经济、社会、生态效益,从而引导各类科技项目在立项选题时就要结合经济社会需求,并切实解决社会生产生活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全面贯彻了“人才是第一资源”的思想理念。改革中,我们始终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人才是创新的根基,创新驱动实质上是人才驱动,谁拥有一流的创新人才,谁就拥有了科技创新的优势和主导权”,突出人才是第一资源。一是扩大了奖励对象。针对我省科技基础相对薄弱,科技人才相对匮乏的实际,《办法》将奖励对象由“公民”扩展为“个人”,为山西科技创新做出重大贡献的非中国籍专家也可获奖。二是强化了开放合作。将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改革为科学技术合作奖。授奖范围由外国人或外国组织扩大为省内外、境内外个人或组织,授奖数量由不超过2项提高至不超过10项,并由2年评审1次调整为1年评审1次,并增设授奖等级和奖金,进一步支持和鼓励我省科研人员开展对外科技合作,为我省构建内陆地区对外开放新高地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撑。三是提高了奖金标准。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数量由不超过2项提高至不超过5项,每项奖金由80万元提高至300万元;新设的企业技术创新奖不超过10项,每项奖金60万元;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一、二、三等奖每项奖金由6万元、2万元、1万元提高至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科学技术合作奖一、二、三等奖每项奖金分别为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金数额的提高,体现了对知识、对人才、对创新创造的尊重,从而进一步激发创新内生动力。四是拓宽了国家奖提名范围。突破过去只由我省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可以提名的限制,拓展为只要在我省范围内实施的优秀项目,均可提名。 

    第三,改进了申报评审工作流程。规范严谨的程序是确保公平公正的制度基础。结合我省多年科技奖励评审工作经验,我们改进了申报评审的工作流程。一是改革了申报程序。将现行推荐制度改由专家学者、组织机构、各市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等提名的制度。提名者承担提名、答辩、异议答复等责任,并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二是改进了评审机制。规定“建立客观、定标的评审机制,分类制定以科技创新质量、贡献为导向的评价指标体系”。明晰了专家评审委员会和政府部门的职责,充分发挥同行专家独立评审的作用。三是进一步强化了评审的公开透明度。规定省科学技术奖向全社会公开奖励政策、提名和评审规则、评审程序和结果等信息,扩大公布范围,以公开透明促进公平公正四是健全了诚信制度。完善鉴别、纠错机制,对造假、剽窃、侵占他人成果等行为“零容忍”,已授奖的撤销奖励;对违反学术道德、评审不公、行为失信的专家,取消评委资格;对违规的责任人和单位,严格依纪依法处理。 

   第四,突出体现了科技奖励的权威性和荣誉性。强化省科学技术奖的权威地位,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的方案》要求,在《办法》中提出省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省政府所属部门、省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其他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不得设立由财政出资的科学技术奖。同时对奖励结果运用作了限制性规定,省科学技术奖获奖成果的宣传应当客观、准确,不得以夸大、虚假、模糊宣传误导公众;不得在商业广告中将商品或者服务表述为省科学技术奖的获奖对象;禁止利用省科学技术奖励提名和评审相关信息,进行各类营销、中介、代理等营利性活动,确保了科学技术奖不被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