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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专利管理办法

阳泉市政府 www.yq.gov.cn 2017-06-15 18: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设创新型阳泉的需要,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促进体制创新和技术创新中的作用,维护公平、合理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进一步提高自主创新意识、专利意识和国民经济整体素质以及国内外竞争能力,发展自主知识产权产业、产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山西省专利实施和保护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贯彻实施。

  第二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技术创新,切实减轻专利权人负担,根据《山西省专利实施和保护条例》,由本级财政设立阳泉市专利资助资金,主要用于引导和扶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发明创造和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发及实施转化,包括专利申请、专利推广实施、专利维持、专利保护、专利服务和专利宣传等事项,发展我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名牌产品。

  专利资助遵循“诚信申请、择优资助、重点资助、促进运用”的原则。

第二章 专利实施

  第三条 围绕全市经济的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选择一批技术附加值高、市场前景好的专利技术,特别是具有高新技术含量的专利项目,列入专利实施推广资助发展计划重点支持。

  第四条 市、县(区)两级科技管理部门应当将专利实施和保护工作纳入各类科技发展计划,并在资金方面予以支持,对于技术水平高、市场前景好、具有一定发展潜力的重大专利项目,要优先列入科技发展计划重点支持。

  第五条 大力培育和发展专利技术市场,建立我市专利技术实施许可贸易合同认定登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他人专利必须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贸易合同。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双方可以到合同签订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合同登记。

  第六条 国有企事业单位对于职务发明创造应当积极组织实施;职务发明创造在被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二年内没有实施的,应当鼓励发明人或者设计人通过多种途径予以实施,实施专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享受国家有关科技成果转化的优惠政策。专利可以依法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按出资比例参与投资。

  第七条 强化专利无形资产评估管理工作,促进专利技术贸易发展。专利资产所有单位在法人变更、终止或者产权变动、资产重组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利资产评估。

  专利资产评估由阳泉市知识产权办公室组织具有专利资产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

  第八条 设立专利技术交易市场。举办各类专利信息发布会、专利技术、产品交易会,展交会,增强专利与资本的有效对接,推动专利技术的实施转化。

  第九条 鼓励引导企业开展专利战略研究。建立专利试验示范基地,将专利工作贯穿于产品开发、生产、经营、管理全过程,优先发展自主知识产权名牌产品,推动专利技术有效实施,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十条 加强专利文献信息的开发利用,建立专利文献阳泉区域网站,开展专利文献信息服务业务,充分利用网络平台,发挥专利文献信息在促进技术创新、推动科技进步、扩大对外开、激励经济建设的功能作用。

  第三章  专利资助

  第十一条 凡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在本市辖区内有固定住所的个人,均可申报专利资助。

  申请资助的专利申请权属和专利权属必须明确。

  第十二条 对在资助年度内的发明专利申请采取阶段式资助办法:公开并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资助,委托有资质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对代理费用给予不低于2000元的资助;对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奖励。

  第十三条 申请资助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必须是资助年度获得授权的专利,资助标准分别为不低于900元和600元。

  第十四条 对涉外专利申请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资助。

  第十五条 对有效发明专利维持费的资助,由市专利管理部门根据我市当年发明专利拥有量的实际情况酌情考虑。针对确有必要继续维持,并且缴纳年费确有困难的,专利权人可向市专利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给予适当资助。

  第十六条 各县(区)专利管理部门可以对辖区内的发明专利年费进行资助。

  第十七条 对积极开展专利工作且成绩突出的企(事)业单位,按年度进行奖励:对年专利申请量10件及以上,且原则上含有3件及以上发明专利的企(事)业单位,给予1至2万元奖励。

  第十八条 对小微企业自主研发或通过专利权转让引进发明专利并实施专利项目的,给予适当资助。

  第十九条 鼓励企业采取专利发明成果与企业考核、职工晋级、职称评定挂钩等形式,支持发明创造,对实施专利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奖励。

  第四章  专利的保护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实施他人专利,不得假冒专利,不得为非法实施他人专利和假冒专利提供便利。

  第二十一条 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展示会等展会组织者,应当依法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协助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展会期间专利保护工作,与参展方在参展协议中约定不得侵犯他人专利权,不得假冒专利。

  第二十二条 请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三)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

  (四)属于专利行政主管部门的受理案件和管辖范围;

  (五)当事人没有就该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案情需要,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或者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技术鉴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单位或者个人弄虚作假,骗取政府专利资助或者奖励的,由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撤销奖励,收回资助或者奖励资金,不得再申报政府专利资助、奖励,并将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向社会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阳泉市知识产权办公室为阳泉市人民政府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专利实施的管理工作,依法开展专利保护工作。县(区)级人民政府专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工作。符合法定条件的专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调解和处理专利纠纷、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 科技、财政、工商、版权、公安、法院、商务、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开展与专利实施和保护有关的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阳泉市知识产权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4月23日阳泉市科学技术局出台的《阳泉市专利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