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阳泉市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参照《山西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阳泉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省级重点实验室的后备力量和有益补充,是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是发展共性关键技术、增强技术辐射能力、推动产学研相结合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具有较强研究开发能力和技术辐射能力的企业建设。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作为科研实体,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坚持择优立项、稳定支持、定期评估、动态调整的原则。鼓励和支持产学研联合,优势互补,合作共建重点实验室,促进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发展。
第六条市财政科技研发资金设立专项经费,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开放运行和自主创新研究。
第七条重点实验室从事的科技创新活动、仪器设备购置、科技研发投入、人才引进等,依法享受省市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职 责
第八条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重点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重点实验室的发展方针、支持政策,制定管理办法,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二)在全市重点领域布局建设一批重点实验室。
(三)批准重点实验室的立项、建设、调整、撤销等,组织重点实验室的考核、评估、检查等。
第九条市直有关部门、县(区)科技局及其他有关主管单位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重点实验室的发展方针和政策,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二)指导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与督促重点实验室建设。
(三)协调落实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所需的经费,落实相关优惠措施。
(四)协调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并提供相应的人员、经费、设施等保障,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中的有关问题。
(二)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委员,并报主管部门和市科技局备案。
(三)配合市科技局和主管部门对重点实验室进行考核、评估和检查。
(四)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重点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方面的重大调整意见,并报主管部门和市科技局批准。
第十一条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科技领域和方向,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推动知识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
企业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面向社会和行业未来发展需求,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竞争前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制定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引领和带动行业技术进步。
第三章建设
第十二条重点实验室根据规划和布局,围绕全市重点领域和发展方向,有计划、有重点地择优遴选建设,保持适度建设规模。
第十三条申请新建重点实验室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有相对集中的实验用房和办公场所;有先进、完备的科研条件和设施。
(二)从事本领域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研究方向凝练, 特色优势明显,符合国家及我省、市发展战略和方向,研究实力和水平在本领域或本行业处于全市前列。
(三)围绕研究方向有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和相应的研究团队,具备承担省级和市级重点科研任务的能力。
(四)从事所在方向研究3年以上,承担过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拥有相应专利或自主创新成果,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实施效果突出。
(五)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运行机制合理,能够对外开放并发挥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
(六)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能保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经费和运行经费,并为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提供必要的支持。依托单位为企业的,最近3年研发投入占主营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
第十四条新建重点实验室由依托单位提出申请,填写《阳泉市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
第十五条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和实地考察后,择优立项,下达重点实验室立项建设通知。
第十六条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限为3年,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应当在建设期内提供配套资金以及必要的运行经费。市科技局根据建设情况择优推荐列入到省市共建重点实验室序列。
第四章运行与管理
第十七条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超过2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九条重点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年龄不超过60周岁,每年在重点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特殊情况需报主管部门和市科技局批准。
第二十条重点实验室应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指导机构,负责审议重点实验室的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等。
第二十一条学术委员会由省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超过10人,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1/3、同一位专家不得同时担任2个以上重点实验室的学术委员会成员。
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主任应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
第二十二条重点实验室成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管理人员中应设一名专职管理岗位,协助重点实验室主任处理日常运行管理等相关事宜。流动人员包括客座研究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在读研究生、临时聘用人员等。
第二十三条重点实验室应统筹制定仪器设备的发展和管理方案,有计划地实施科研仪器设备的更新改造和自主研制,保障仪器设备的高效运转和开放使用。
第二十四条重点实验室应建立开放机制,加大开放力度,积极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和交流,并通过设置开放课题等方式,吸引国内外高水平研究人员来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为社会提供仪器设备共享服务。
第二十五条重点实验室应加强产学研合作和协同创新,积极构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协调发展的机制,充分发挥在学科领域及行业科技进步中的骨干和引领作用。
第二十六条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和运用。
第二十七条重点实验室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和重组的,须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论证及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批复。
第五章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八条重点实验室实行年度考核制度。每年1月30日前,重点实验室应将上年度考核报告及当年工作计划,经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
第二十九条市科技局对重点实验室的整体建设与运行状况每3年进行一次定期评估。评估内容包括重点实验室机构与条件建设,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情况等。
第三十条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较差。评估结果为较差的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必须进行整改,1年后进行复评,复评仍不合格的,撤销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六章经费支持
第三十一条市科技局对新建重点实验室给予引导性支持。
第三十二条专项经费主要用于资助由重点实验室建设、与重点实验室任务直接相关的日常运行维护、仪器设备对外开放共享、开放课题、学术交流合作、自主选题研究等。
第三十三条专项经费使用应遵照《阳泉市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三十四条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应根据市科技局专项经费支持计划,对重点实验室给予相应配套经费支持。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阳泉市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yangquan Key Laboratory of ××”。
第三十六条市科技局鼓励并大力支持重点实验室申报和创建省级重点实验室。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