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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民办培训学校设置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阳泉市政府 www.yq.gov.cn 2018-05-10 00:00

  关于印发“民办培训学校设置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晋教成[2004]19号

  各市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民办培训学校设置暂行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有什么问题及时反映。

  附:民办培训学校设置暂行规定(试行)

  二OO四年八月二十日

  民办培训学校设置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省民办培训学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民办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培训学校),系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文化教育培训、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术培训。但不具备颁发国家学历文凭的民办学校。

  第三条 培训学校的设置要有利于促进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求,有利于改善我省教育培训学校的布局、层次。

  第四条 培训学校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政府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

  第二章 培训学校设置条件

  第五条 设置培训学校,应具备下述基本条件:

  (一)申请举办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培训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培训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二)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办学启动资金不少于20万(包括教学设施和教学仪器设备等),其中办学周转资金不少于10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5万元,并提供有法律效力的资信证明。

  (三)有健全的内部决策、执行和监督管理体制。要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成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有完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章程、学校章程和发展规划。建立行政、教学、财务、学生管理机构,并制订相应的规章制度。

  (四)配备有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大学以上文化程度,三年以上从事学校管理或教学工作经历,熟悉教育规律,管理能力较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包括中级职称),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专职校长,还应配备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专兼职行政、财务、学生管理人员。

  (五)配备有政治素质较高、业务能力较强,并与培训学校的规模、在校学生人数相适应、相对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六)学校专职管理人员、教师总数不低于5人。其中,管理人员应持有相应任聘岗位的职业资格证书,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

  (七)有固定、独立、相对集中的校舍及教学设施。

  1、校舍:校舍包括教室、图书室、学校行政用房及其它用房总使用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其中教室使用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学校行政用房及其它用房使用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培训学校招收全日制学生,应有与学生人数相适应的宿舍、食堂、卫生设施以及学生锻炼身体的场所和体育器材,宿舍、食堂的条件要确保安全、卫生,便于管理。

  2、教学设施:根据培训学校的规模、层次、形式的不同,配备与学员人数相适应的教学设施。

  3、图书:培训学校自购图书不少于1000册,其中专业书籍占60%以上;期刊不少于5种。

  第六条 设置职业资格、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应具备下述基本条件:

  (一) 基本办学规模不低于200人。

  (二) 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有办公用房;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方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学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

  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也应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三) 应具备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作。

  (四) 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五) 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有关职业培训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六) 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七)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

  (八)应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

  (九)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财务与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各项制度。

  (十)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应达到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

  第七条 自行筹建校舍有困难的培训学校,允许租借现有合适的校园或其他单位的适用场地、用房从事教学活动,但须有具法律效力的契约,且租期不少于2年。

  第八条 培训学校不得租借以下房产做为校舍:

  1、临时性简易建筑;

  2、危房、厂房、民舍;

  3、从事正常教学活动的中小学及其他学校的教学用校舍;

  4、其它不适于教学活动的房屋。

  第九条 培训学校可以利用其他单位的实验、实习设施和图书资料,补充学校教学不足,但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三章 设置申请

  第十条 培训学校分筹办和正式建校两个阶段。达到设置条件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建校;正在建设的,可以先申请筹办,待建设完成并达到设置条件后,可申请正式建校。

  培训学校筹办期间,不允许招生。

  第十一条 申请举办培训学校须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使用等;

  (二)学校章程,内容包括:

  1、 学校的名称、地址;

  2、 办浑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3、 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4、 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5、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6、 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7、 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8、 章程修改程序;

  (三)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1、个人举办的提供身份证件、个人简历、资格证件;

  2、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举办的提供具有法人资格的证明文件(工商营业执照、社会团体登记证等),并提供拟任培训学校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简历及资格证件。

  (四)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五)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六)培训学校组织机构,拟任校长、主要行政负责人、专任教师、拟聘兼职教师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

  (七)经验资机构出具的办学开办费用验资报告、办学经费的来源渠道证明文件;

  (八)培训学校发展规划;

  (九)办学场地证明文件:包括土地使用、校舍使用有效证明文件,租凭校舍的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协议;

  (十)联合办学的应提供联合办学协议;

  第十二条 培训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审批机关接到办学申请后,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 审查 审批机关按规定对拟成立的培训学校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二) 考察 对申报程序符合规定、申报材料齐备、基本办学条件达到要求的,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

  (三) 发证 以审批同意举办的培训学校,由审批机关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办学许可证》。

  第十四条 培训学校的名称,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要确切体现地域,并在名称中加“培训”字样。

  第十五条 经审批成立的培训学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凭《办学许可证》、批准成立的文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到当地物价部门备案,到银行开设账户,到公安部门刻制印章。印章样式应报审批机关备案。同时到民政部门办理民间非企业法人资格登记。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我省境内办学和合作办学,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教育行政及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