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措施,引导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不断提高集聚服务资源的能力、完善服务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相关规定,参照《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省级示范平台)是指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经山西省中小企业局认定,围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以需求为导向,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业、培训、融资等公共服务,管理规范、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第三条 山西省中小企业局负责省级示范平台的认定管理工作。各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协助省中小企业局对辖区内示范平台进行认定管理。
第四条 省级示范平台的认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认定的示范平台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主要功能
第五条 省级示范平台具有多种服务功能或在某一方面具有特色服务功能,具有开放性和资源共享的特征。
(一)信息服务功能。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技术、质量、标准、人才、市场、物流、管理等信息服务。
(二)技术服务功能。提供工业设计、解决方案、检验检测、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技术开发、技术转移、信息化应用、设备共享、知识产权、品牌建设、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创新资源共享、技术成果转化、创新成果推广等服务。
(三)创业服务功能。为创业者和创办3年内的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项目策划、政务代理、创业场地等服务。
(四)培训服务功能。提供经营管理、市场营销、风险防范、技术和创业等培训服务。
(五)融资服务功能。提供融资信息、组织开展投融资推介和对接、信用征集与评价等服务。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省级示范平台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两年以上,资产总额不低于180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技术服务机构、科研院所,以及基于互联网等面向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创新服务的企业。
(二)服务业绩突出。年服务中小企业100家以上,用户满意度80%以上;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稳步增长,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
(三)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有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集聚服务机构3家以上。
(四)获得市级示范平台认定或省直有关部门的相关认定。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合理的收费标准和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服务收费要有相应的优惠规定,提供的公益性服务或低收费服务要不少于总服务量的20%;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服务目标。
(六)有健全的管理团队和人才队伍。主要负责人要诚信、守法,具有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水平;从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人员不少于12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占80%以上。
第七条 省级示范平台应满足以下至少一项功能要求:
(一)信息服务。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形成便于中小企业查询的、开放的信息服务系统;具有在线服务、线上线下联动功能,线下年服务企业数量100家以上;年组织开展的相关服务活动5次以上。
(二)技术服务。具有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具有专家库和新产品、新技术项目库等;具备条件的应开放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与中小企业共享;年开展技术洽谈、产品检测与质量品牌诊断、技术推广、项目推介和知识产权等服务活动3次以上。
(三)创业服务。具有较强的创业辅导能力,建有创业项目库、《创业指南》、创业服务热线等;开展相关政务代理服务;年开展创业项目洽谈、推介活动5次以上。
(四)培训服务。具有培训资质或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备案,具有线上和线下培训能力,有完善的培训服务评价机制,年培训1200人次以上。
(五)融资服务。年组织开展投融资对接、企业融资策划、推荐和融资代理等服务活动6次以上,帮助中小企业融资总额5亿元以上的服务机构;或向中小企业提供年新增担保额18亿元以上的融资担保机构。
第八条 申报示范平台应当在创新服务模式,集聚创新资源,推进线上线下服务结合,促进服务与需求精准对接,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发展潜力和转型动力,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方面具有突出的特色优势和示范性。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各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负责本地区示范平台的推荐工作。
第十条 各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推荐的省级示范平台运营情况、服务业绩、满意度等进行测评,填写《山西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表》(见附件1),并附被推荐省级示范平台的申请材料,报山西省中小企业局。
第十一条 被推荐为省级示范平台的单位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山西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申请报告(见附件2);
(二)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服务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或上一年度包含服务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
(四)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证明复印件(房产证、租赁合同);
(五)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
(六)市级示范平台认定或省直部门的相关认定的文件;
(七)国家颁发的从业资格(资质)、网站备案、许可证等证明(复印件);
(八)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和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 省中小企业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山西省中小企业局门户网站公示1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山西省中小企业局对评审合格的示范平台授予“山西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并及时在山西省中小企业局门户网站和山西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公布。
第十四条 省级示范平台的评审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具体时间按照当年申报工作通知要求进行。
第五章 认定管理
第十五条 省级示范平台名单及时在山西省中小企业信息网和山西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布,方便社会公众查询。
第十六条 省级示范平台要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主动为中小企业开展公益性服务,积极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工作总结报市中小企业局,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省级示范平台每次认定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满当年可再次申报。在有效期内如有违法违规等行为,一经查实,予以撤销省级示范平台称号。
第十八条 各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内省级示范平台的服务质量、服务收费情况以及服务满意度等进行定期检查,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省级示范平台工作总结汇总报告和检查情况报告报省中小企业局。山西省中小企业局将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不定期对省级示范平台的服务情况进行测评,评测不合格的平台将撤销省级示范平台称号,结果在山西省中小企业局门户网站公布。
第十九条 省级示范平台认定工作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市级示范平台的认定工作,并对市级及以上示范平台给予相应的扶持。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2年省中小企业局印发的《山西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晋企发[2012]156号)同时废止,已认定示范平台的有效期按新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