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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客入晋”旅行社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阳泉市政府 www.yq.gov.cn 2018-07-04 00:00

 

  

晋旅发字〔2018〕43号

  

山西省旅游发展委员会  

关于印发《“引客入晋”旅行社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旅游发展委员会:

  为扶持我省旅游企业,推动山西旅游产业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旅游发展委员会联合省财政厅制定了《“引客入晋”旅行社奖励办法(试行)》,于2018年1月29日对外发布。为使《“引客入晋”旅行社奖励办法》更好地贯彻执行,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制定《“引客入晋”旅行社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旅游发展委员会

  2018年4月10日

  

“引客入晋”旅行社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实施细则与《“引客入晋”旅行社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配套执行。

  第二条 《办法》实行申报制。凡申报旅行社须按要求提交申请及相关资料,未按要求提交申请及相关资料或不符合程序的不予受理。

  第三条 《办法》奖励对象为山西省内注册的旅行社,省外及境外组团社可与省内地接社协商分配奖金。

  第四条 本办法中境外旅行团包括港、澳、台地区旅行团。

  

第二章 奖项设置及标准

  第五条 《办法》共包括三个奖项:接待累积奖、大宗旅游奖和百强旅行社奖。

  第六条 接待累积奖

  (一)旅行社一年累积接待入境游客200人以上的,每人每晚奖励30元;

  (二)旅行社一年累积接待外省过夜游客3000人以上的,每人每晚奖励10元;

  (三)旅行社组织山西人游山西过夜游客一年累积达3000人以上的,每人每晚奖励3元。

  第七条 大宗旅游奖

  (一)包机奖。游客50人以上的境外来晋包机每住一晚奖励0.8万元,每增加50人递增0.8万元;游客50人以上的省外来晋包机每住一晚奖励0.5万元,每增加50人递增0.5万元。

  (二)专列奖。游客150人以上的境外来晋专列每住一晚奖励2万元,每增加50人递增0.6万元;游客300人以上的省外来晋专列每住一晚奖励1.5万元,每增加100人递增0.5万元。

  (三)大型团队奖。一次性来晋100人以上的境外旅游团每住一晚奖励1万元,每增加50人递增0.5万元;一次性来晋200人以上的外省旅游团每住一晚奖励0.8万元,每增加100人递增0.4万元;一次性组织山西人游山西的旅行团人数达200人以上的,每住一晚奖励0.6万元,每增加100人递增0.3万元。

  (四)旅游包机须在省内机场落地,旅游专列须停靠在省内火车站,省外大型团队以交通工具抵离晋时间为准。

  第八条 本省旅行社首次进入全国百强旅行社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第三章 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九条 境外和外省旅行团由与组团社签订接待协议的省内地接社申报奖励,山西人游山西旅行团由组团社申报奖励。所有旅游团只能由一家旅行社申报,否则取消奖励资格。

  第十条 旅行社可优先申报大宗旅游奖,已申报大宗旅游奖的旅行团人数不得再计入接待累积奖中。

  第十一条 申请奖励的旅行社须严格按照《办法》及本细则向山西省旅游发展委员会申报,并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一)接待累积奖

  1.接待累积奖申请表;

  2.本年度组织、累积旅游团队汇总表(按入境、外省、省内三类分别统计填报);

  3.境外、外省组团社与省内地接社的团队确认书(山西人游山西的旅行团不提供此材料);

  4.团队行程单、导游派团单、旅行团成员名单(须含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5.租车协议(一团一合同,须注明司机姓名、联系方式及车牌号码),外省团自带车辆的可不提供此材料;

  6.酒店入住协议、确认单及发票或收据等住宿票据。

  7.其它能证明旅行团真实存在的补充材料。

  (二)大宗旅游奖

  1.大宗旅游奖申请表和申请大宗旅游奖励旅行团年度汇总表;

  2.组团社与省内地接社的团队确认书(山西人游山西的旅行团可不提供此材料);

  3.申请包机奖的旅行团须提供与航空公司或通过航空服务代理公司签订的包机协议,申请专列奖的旅行团须提供铁路局调令和代用票;

  4.租车协议(一团一合同,须注明司机姓名、联系方式及车牌号码,省外团自带车辆的可不提供此材料)和车辆出入或在山西境内的高速路口收费凭证;

  5.团队行程单、导游派团单、旅行团成员名单(须含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6. 酒店入住协议、确认单及住宿发票。

  7.其它能证明旅行团真实存在的补充材料。

  (三)百强旅行社奖

  全国百强旅行社以国家旅游局官方发布名单为准。

  第十二条 旅行社递交的申报材料中各类确认书、协议要有公章和负责人签字且清晰可辨,不得涂改。

  第十三条 《办法》以自然年度为期,每年对上一年度旅行社吸引游客在晋旅游的业绩进行奖励。省旅游发展委员会每年年初集中受理旅行社对上一年度的奖励申报及相关材料,逾期不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具体时间以山西省旅游发展委员会下发的通知为准。

  第十四条 山西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旅行社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奖励旅行社及金额,形成审核报告。旅行社要自觉接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及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查验和审核原始资料及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山西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在山西旅游政务网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兑现奖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山西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对奖励资金进行严格管理,并主动接受审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奖励对象须积极配合,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办法》实行一票否决制,严禁申报旅行社有任何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奖励资格,并在行业内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得申请各项奖励。

  第十八条 申请奖励的旅行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奖励资格。

  (一)有违反《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经营行为;

  (二)不执行《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

  (三)因旅行社自身原因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有重大投诉记录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

  (五)在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有不良信息记录的;

  (六)账目不清、业务档案混乱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2018年4月10日起开始实施。

 

    附件:申请表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