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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阳泉市政府 www.yq.gov.cn 2014-03-03 09:56

  山西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规范山西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促进和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力度,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西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以下简称示范企业),是指在山西省省内技术创新理念先进、技术创新体系完善、技术创新能力突出、技术创新投入显著、技术创新特色鲜明,具有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
  第三条 示范企业认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统筹规划,有序推进。
  第四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联合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总工会、省科学技术协会负责示范企业认定的相关管理工作。
  省各行业管理办公室、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示范企业的组织申报,并按照“谁申报、谁管理”的原则开展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申报条件和示范作用
  第五条 申报示范企业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近3年连续盈利,整体财务状况良好,销售收入和利润总额呈稳定上升势头,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二)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
  (三)企业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且拥有市级以上(含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四)企业两年内(指申请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未发生涉税、走私等违法行为或重大安全事故;
  (五)企业满足以下三项限定性指标的最低标准:企业新产品销售收入占年销售收入20%以上,研发投入占年销售收入3%以上,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占总人数的2%以上。
  第六条 示范企业至少在以下领域之一具有鲜明的示范作用:
  (一)具有创新发展战略和创新文化。重视企业经营发展战略创新,努力营造并形成企业独具特色的创新环境和创新文化。顺应山西转型跨越形势,注重以技术优势替代能源优势推进企业发展,依靠技术创新实现转型升级。
  (二)具有核心竞争能力和领先地位。建立了较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掌握行业的核心技术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率先开展技术秘密管理和认定工作。整体技术水平在同行业居于领先地位,主导或参与了国际、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三)有效配置技术、人才、资金等资源。企业开展技术交易或自主知识产权交易,并形成明显经济效益,重视科技人员和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与省内外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在领先的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
  (四)具有行业带动作用和自主品牌。在行业发展中具有较强的带动作用,注重自主品牌的管理和创新,已形成企业独特的品牌,并在市场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五)具有较强应用新技术能力和示范作用。积极利用地方资源优势,积极申报并牵头参与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具有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能力,在提高产品市场占有率、提升产品生产质量、节能减排、综合利用、绿色低碳等方面具有较强示范作用。
  (六)善于研究国家、省内支持技术创新工作的政策措施。企业技术创新组织体系中包含专门的政策研究职能部门,对国家、省内支持技术创新工作的现有政策了解深入,关注与产业发展相关的政策发布,并积极享受优惠政策。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示范企业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
  第八条 企业向所属省行业管理办公室或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报送申报材料。
  省各行业管理办公室、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推荐企业的申报材料及审核意见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第九条 申报材料
  (一)申报材料包括:
  1.《山西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申报书》、《企业基本情况表》(具体内容另行发布);
  2.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
  3.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有关的证明材料。
  (二)申报材料中的有关数据以各级统计机构、职能部门公开数据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为准。
  (三)上述申报材料要求一式三份及电子版。
  第十条 组织评审
  (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委托中介机构或组织有关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初评。
  (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联合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总工会、省科学技术协会对初评结果、专家审查意见等进行综合衡量,并组织有必要的实地考察,提出审核意见。
  (三)确定当年示范企业名单,以正式文件进行公布。
  第十一条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认定,并授予“山西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称号。
  第十二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和基本标准的前提下,优先推荐省级示范企业申报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示范企业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企业技术创新发展情况通过所属省行业管理办公室或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第十四条 省各行业管理办公室、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应当对评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
  第十五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示范企业在技术创新、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培育、工业新产品开发等产业技术创新方面予以指导和支持;省财政厅对示范企业在支持企业发展的相关财政资金上予以优先考虑;省教育厅对示范企业在产学研合作方面给予支持;省总工会、省科学技术协会对示范企业以及技术创新先进工作者予以精神奖励。
  第十六条 示范企业实行动态管理。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联合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总工会、省科学技术协会每两年组织一次示范企业评价,合格的予以确认,不合格的撤消称号、发布公告并摘牌。
  第十七条 已经认定的示范企业,如发现弄虚作假,除撤销称号、摘牌外,暂停其所属省行业管理办公室或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下一年度申报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总工会、省科学技术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