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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7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

阳泉市政府 www.yq.gov.cn 2018-03-28 00:00

各市财政局,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17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8〕5号)的要求,我省会计师事务所的报备工作将于3月份开始实施,此次报备工作全部实行网上报备。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市财政局要对报备工作予以积极配合 

(一)及时梳理掌握本辖区内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信息,负责将报备工作的通知及时发放给辖区内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督促本辖区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积极开展相关工作。

(二)通过各种渠道和有效方式督促本辖区内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在规定的时限内开展年度报备工作,确保本辖区内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报备工作全覆盖、无遗漏。

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报备要求 

(一)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网上报备,通过登录“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http://acc.mof.gov.cn),进入“注会专栏”中的“用户登录”进行具体操作,登录密码为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设置的登录密码,密码如有遗失可向省财政厅(会计处)提出密码重置。

(二)为进一步规范简化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年度报备工作,各事务所可登录“财政会计管理网”,点击“用户下载”中的“用户手册下载”一栏,下载“事务所(分所)用户篇”进行查看。

(三)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网上报备时间为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要安排熟悉电脑操作、掌握本所基本情况的人员,专人专机开展报备工作。通过对基本信息的梳理、核对、确认据实准确填报,全面、深入分析本所的现状及发展趋势,进一步规范本所内部治理及机制运行。

(四)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对上一年度网上基础资料与本所实际信息有差异的,要充分利用年度报备及时予以修正、补充、更新、完善,确保信息准确、安全、完整,确保本所实际情况与网上基础资料信息、工商登记信息相统一。

(五)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如已经发生变更事项,但未履行变更备案手续的,在报备期间,应当按照最新情况填报,并同时向省财政厅(会计处)补报有关证明、变更备案等书面备案材料。

(六)为做好我省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年度备案工作,促进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沟通交流,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要指定专门负责年度报备及日常变更工作的联系人申请加入“山西注会管理”QQ群(群号:299866803),QQ群将采用实名制管理,联络人及时将名称改为:会计师事务所名称+联络人姓名,每家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原则上只能申报1名联络人。遇联络人变更工作的,应及时申请调换。报备期间,业务联系人请保持通讯方式畅通。

(七)会计师事务所年度报备内容包括:

1.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和对分所实施实质性统一管理的情况说明,由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签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印章;

2.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附表1-1 ) ;

3.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情况表(附表1-3 ) ;

4.会计师事务所2017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入明细表(附表 1-4)和会计师事务所支出明细表(附表1-5) ;

5.会计师事务所2017年度境外(含港澳台及外国)审计业务情况表(附表1-6)和非审计业务情况表(附表1 -7) ;

6.会计师事务所2017年度为公共部门提供专业服务情况表(附表1-8) ;

7.会计师事务所在境外(含港澳台及外国)设立分支机构情况表(附表l-9)。

会计师事务所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还应当提交保单复印件(保险期间应当涵盖2017年1月1 日至报备日)

(八)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年度报备内容包括:

1.对本次报备情况的简要说明(含对报备内容真实性、完整性的承诺),由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和分所负责人联合签章,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印章;

2.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情况表(附表1-2 ) ;

3.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业务收入明细表(附表1-4)和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支出明细表(附表1-5)。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还应当提交保单复印件(保险期间应当涵盖2017年l月1日至报备日)。

(九)在填报《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附表1-1)、《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基本情况表》(附表1-2)与《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业务收入明细表》(附表1-4)时,要特别注意两表之间的勾稽关系。若勾稽关系不成立,则提交送审不能通过。

(十)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在上报前务必对相关材料进行认真核对,确保填报数据的真实、完整、准确、勾稽关系一致。

三、其它相关事项 

(一)报备期间,省财政厅将通过“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对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网上报备信息进行复核、确认,如发现报备信息有误将予以退回,由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对报备信息进行修改、补充后再重新报备。

(二)省财政厅将以本次报备为基础完成新版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换发工作。对未按规定及时、完整报备相关材料以及限期补报后仍不具备报备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将不予换发新版执业证书。

(三)为规范全省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日常监管,省财政厅将对完整报备相关材料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于6月底前予以公示。

本通知及相关附表可从省财政厅门户网(http://www.sxscz.gov.cn/)“通知公告”栏和会计之星(http://www.kjzx.cn/)“事务所/评估专栏”下载。

联系电话:0351-4133335